本报记者刘栋
婚后未能孕育的夫妇俩求子心切,想方设法找来卵子然后再“借腹”代孕生了一对龙凤胎。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双儿女才满三周岁,孩子的父亲却突然罹患疾病离世,爷爷奶奶和母亲之间爆发了一场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讼“大战”。(本报2015年11月21日第七版曾作报道)
抚养孩子多年的妈妈并无血缘关系,有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已经年迈,难以承担起抚养孩子的重担,还有隐没在案件背后分别提供卵子和生育孩子的两位“妈妈”的身份关系……这场缠绕着亲情、血缘、伦理的诉讼甫一发动就注定不会简单。昨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判决对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将一对龙凤胎的抚养权判给“养育母亲”李丽。
一审判决非生物学母亲无权监护
刘成是老刘夫妇唯一的儿子。2007年4月28日,刘成在经历了两段失败的婚姻后与同样离过婚的李丽登记结婚。婚后,李丽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疾病,主动提出希望抚养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经商量,两人决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圆梦”。他们找到一家代孕公司,购买了卵子,并由刘成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前后花费了数十万元之后,刘成、李丽终于在2011年2月13日如愿获得了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小清和小诗。
2014年2月,刘成因急性胰腺炎经抢救医治无效离世。突如其来的变故在让两个孩子失去父亲的同时,也让刘成的父母和李丽之间因为孩子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同年12月29日,老刘夫妇将李丽诉至法院。老刘夫妇诉称,儿子刘成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丽与孩子无亲生血缘关系,故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为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老刘夫妇还拿出了一份居住在美国的女儿出具的承诺,证明女儿愿意协助他们抚养两个孩子。李丽则坚决不同意老人的诉请,称:“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应推定为我和刘成的婚生子女。如果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那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与我共同生活,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李丽的诉讼代理人也辩称,如法院无法认定小清、小诗为刘成与李丽的婚生子女或事实收养子女,那么在无法确定生母是否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也应驳回原告老刘夫妇要求成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DNA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刘成父母与小清、小诗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可以排除李丽为小清、小诗的生物学母亲。2015年7月29日,一审以李丽与小清、小诗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丽与小清、小诗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清、小诗由原告老刘夫妇监护,李丽将小清、小诗交由两原告抚养。
二审认定监护权归属抚养母亲
一审判决后,李丽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了上诉。2015年11月16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上诉案件,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李丽与小清和小诗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小清和小诗的监护权归属问题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李丽当庭称:“如果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我将以自己的能力抚养,并同意法院将两名孩子继承所得的财产冻结,等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再给孩子。”李丽还表示,如其取得两名孩子的监护权,会同意公公婆婆探望孩子。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清、小诗是李丽与刘成结婚后,由刘成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刘成、李丽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刘成去世后又随李丽共同生活达两年,李丽与小清、小诗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作为祖父母的老刘夫妇,监护顺序在李丽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李丽取得监护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