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林志垒、陈志涛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经过近2个小时的审理,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依法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林志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被告人陈志涛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本案缘起福建省莆田市同案犯沈某、黄某伟、林某彬(均已另案处理)借助互联网专销假冒名牌商品。2013年4月,同案犯出资注册成立狂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狂人公司)。该公司租赁莆田市幸福路一栋楼房六层办公,经营上不务正业,专门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商品。狂人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林志垒、陈志涛等人,向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租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运营一百多个互联网网站,将其从广东、福建等地采购的假冒LV、MK、NIKE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向境外销售。其中,林志垒曾一年多时间担任公司推广部主管,负责在互联网上为推广网站信息寻找平台,共参与犯罪金额人民币近四千万;陈志涛有两年多时间担任公司渠道部员工,为公司采购境外客服订单商品,并负责发货,共参与犯罪金额七千余万元。
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手段通过互联网将假冒商品销售于境外,在国内外均形成恶劣影响。法院当庭作出如上判决,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