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居住香港的被告二女儿出具书面材料同意继父山田雄一的意见,但四人还是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山田雄一聘请了中国律师,向房屋所在地的上海静安区法院诉称,雅子生前未留下遗嘱,岳父母均先于妻子过世,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产权份额。
为获取继承权状告继子女
在法庭上,被告大儿子及三女儿声称母亲与山田雄一结婚前,并未与生父解除婚姻关系,故山田雄一与母亲婚姻属无效,还提供了户籍等资料佐证。他们出示了2006年5月10日形成的一份用日语写成的《遗言书》,该份遗嘱人为母亲山田雅子,而见证人为山田雄一、董某、魏某,该《遗言书》形成地址为系争房屋所在地。
《遗言书》主要内容是:确认山田雅子于2006年5月10日起作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山田雅子死亡后,该系争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大儿子、二女儿及三女儿按同等份额共有;三名子女共有系争房屋的产权,屋内家具、用品,绝对不得向他人出售、转让或出租等内容。
被告大儿子及三女儿还说,这份《遗言书》是母亲山田雅子制作完成后,交给了拥有日本国籍的三女儿保存,尽管《遗言书》是谁所写的,他们两人没有亲眼所见,但母亲山田雅子不会用日语写字,从字体看像只能是继父山田雄一写的。
见证人董某也到庭作证,他称自己与山田雅子系多年的好朋友。10多年前,山田雅子请他及妻子在系争房屋内为《遗言书》见证。当时山田雅子与山田雄一均在场,《遗言书》内容已经写好,但是究竟是谁执笔写的,作为证人的他并不清楚。当时在山田雅子的要求下,他以证人的名义签了名,而山田雅子与山田雄一是何时签名已经记不清了。
山田雄一也提交了一份签名为证人魏某的书面材料——《关于山田雅子遗言书证明人签字的有关情况说明》,内容为:在2006年的夏天,山田雅子约自己,要求自己在该《遗言书》上作证明人签名,当时山田雅子身体状况很好,思路清晰,故就同意为其遗言书作证就签了名。因时隔10年之久,对《遗言书》的内容已不记得了。
司法鉴定《遗言书》真伪定纷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遗言书》的制作人是谁,山田雅子与山田雄一的署名是否为本人签署,均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核实《遗言书》的真伪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山田雄一表示不对《遗言书》内容申请鉴定,被告大儿子要求仅对《遗言书》上继父签名申请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遗言书》上“山田雄一”签名与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鉴定确认了《遗言书》上是山田雄一的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