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7日电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份可将总费率降至1%,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通知》指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资料图:2014年11月19日,山西太原劳动力市场开放“4050”公益岗位招聘,千余名年龄在40岁至50岁的下岗职工排着长队求职。中新社发 韦亮 摄
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
《通知》要求,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社部、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