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直行箭头,无禁止右转标志,驾车右转算违法吗?
早高峰驾车的石波(化名)行驶至上海普陀区一交叉路口,右转后被交警拦下处罚。石波以地面仅有行进导向箭头,而路口无任何禁止右转标志为由,将普陀交警支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波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普陀交警支队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石波不服,以现场有多名车主因相同原因被罚、一审后事发路口增添了禁止转弯标志为由,上诉至至上海三中院。
三中院认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完善路口的交通标志,并不导致减少或者免除上诉人责任的法律后果;且执法记录仪显示,交警曾以手势指挥车主不得右转。据此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右转被罚不服,诉至法院败诉
据法院介绍,2016年9月13日8时27分许,上海市民石波驾驶一辆沪牌机动车沿曹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凯旋北路右转后被普陀交警支队执法交警拦下。普陀交警支队认定石波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存在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
交警经口头向石波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元,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石波不服,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原告石波诉称,凯旋北路曹杨路以西约有30米是双向车道,其在曹杨路凯旋北路路口未看到禁止转弯和禁止通行标志。被告的处罚程序不符合规定,交警进行处罚时未告知权利,也未使用规范用语,因此请求撤销普陀交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告普陀交警支队辩称,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波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普陀交警支队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石波的诉讼请求。石波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