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2017年社区参保将于6月1日启动,未申请过代扣款缴费的退休人员和新退休人员可于6月1日至6月30日前往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街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通过养老金账户代扣缴费的退休人员将自动续保。
社区参保对象是指:享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歇业企业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无单位的社会退休人员,以及单位不组织参保的退休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因医疗待遇不同而长期被拒之门外的50.19万小城镇社会保险对象,随着今年正式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被纳入参保范围。为了弘扬互助互济精神,鼓励原小城镇社会保险退休人员尽早参保,无单位的或有单位但不组织参保的均可在6月份通过社区参保,且无论其哪一年办理退休手续,均视作首次参保对象,缴费标准为每年267元/人,但今年6月份不参加,明年起则执行差别收费。
此外,持有上海市各银行养老金帐户的参保人员,只要到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直接给付登记,今后,其医疗互助保障金将直接发放到养老金账户,实现“自动报销”,目前已有35.41万人完成登记, 46.82万人次通过“自动报销”,足不出户办妥保障金给付手续。
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社区参保的缴费标准有以下几种:
1.正常收费:续保人员、新退休1年内首次参保人员、断保后1年内再次参保,及原小城镇社会保险转职保的退休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267元/人;
2.差别收费:退休1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1年(不超过2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534元/人;退休2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2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801元/人。
“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是上海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初通过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承办的一项补充医疗保障项目,以单位参保为主,社区参保为辅,通过互助互济机制,帮助参保人员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期内(免责期后),参保人员在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按住院标准结算)、门诊大病治疗、家庭病床等四种治疗之一,可对统筹基金或附加基金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每一保障年度个人累计最高可获4万元保障金。
2016年上海市有360.97万名退休职工参加了“退休住院保障计划”,参保人数创历年新高,有131.8万人次退休人员受益,累计获得8.78亿元保障金。
退休职工如需了解“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相关情况,可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咨询,也可拨打咨询热线:400889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