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也需要企业补差。实践中,有些企业的女职工的工资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要高,我国相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及规定均有"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的明确规定。基于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亦规定了,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对该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也应当予以补足。
为进一步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市在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沪人社福发(2016)22号]文规定,(1)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