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酒店有义务为消费者补救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指出,从《合同法》分析,戎先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婚宴协议》,却需向酒店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金额不必完全依照《婚宴协议》中的约定而认定,因为通知较早,并未给酒店造成较大的实际损失。此外,酒店不能以“消费抵用金”的形式变相强迫消费者消费,这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
“该案体现了婚宴与一般酒宴的巨大区别。”在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看来,如今婚宴的预订普遍要提前半年甚至一年多,在协议签订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变数很多,而往往这些风险都由我们的消费者来承担。
“尽管有白纸黑字的协议约定,但我们也要跳出协议,从维护公平的角度具体分析。”陶爱莲称,仅以此案为例,消费者发生违约的事由,距离婚宴的举办还有近一年时间,酒店有充裕的时间去寻找下家。“从交易地位平等的角度出发,酒店也有义务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请求,减少损失。而不能简单仗着协议,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她表示。
消费建议:签约前应仔细研读条款
市消保委数据显示,从去年至今,共受理有关婚宴类投诉170余件。为了帮助戎先生解决此事,记者将该事件向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反映,对方表示,将尽快组织戎先生与奢居会进行协商调解。本报也将及时跟进事件及结果。
陶爱莲提示消费者,在婚宴协议签订前,最好就合同条款仔细研读,对争议环节与酒店沟通清楚,必要时,可以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拥有一个被法律保护的婚宴,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