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跑者Elizabeth Jaeger最近有点烦,因为她遇上了可能全世界跑步爱好者一辈子都碰不上的倒霉事......
那是在不久前的一个清晨,41岁的她正在大马路边靠近人行道的地方逆着车流跑步。由于路上车很少,速度也不快,Elizabeth似乎很享受这种逆流而上的感觉。
不巧的是,在她身旁正有一辆私家车准备停车入库,一下子撞上了Elizabeth,导致她的头部、肩膀轻微受伤。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理解当时的情况,小跑手绘了一张简陋的图。
受伤后,Elizabeth并没有打电话叫救护车,反而和司机谈笑风生了一会,等待交警来处理事故。
然而,当交警真的赶到了之后,Elizabeth的世界风云突变了。“他告诉我,你在马路上跑步被撞,你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我当时就凌乱了啊,不停地跟他解释,路上有雪有树叶还有别人停的车,跑起来不方便,我只能在马路上跑了啊。”Elizabeth这样解释道。
然后,交警给了她一个至今都没法忘怀的解释,“那就买台跑步机呗…”
Elizabeth说,“跑步机?那是有钱人家的东西......我咋办....”
事实证明,故事的发展比Elizabeth想象得还要糟。
一小时后,交警来到了她的家,给了她一张罚单,罚单上写着“由于违反新泽西第39号法律文件第四章第34行,Elizabeth要对事故负全责,处以罚款54美元。”
接下来就是一番纠缠不清的混战——
Elizabeth说交警曾告诉她,处罚她就是因为她说话太不客气了;交警说,这根本就是瞎扯,你有问题可以请律师法庭见啊;Elizabeth说我刚下岗没钱,你帮我请啊;交警说,其实你也可以不请律师上法庭的,要是不上,那就对不起,请你付钱….
故事的结尾,凄惨的Elizabeth认了罪,交了罚款。不过认罪倒不是因为钱的关系,而是那个心地善良的公诉人提醒她,“我理解你的遭遇,但是这案子就算你提起公诉结果也是输…”
哦,对了,小跑忘记解释了,所谓的“新泽西第39号法律文件第四章第34行”是这样写的——
“如果人行道没有被占用到无法使用,行人应该走在人行道上。”
应个景,图文其实无关哦。
不过,也有人对此表示质疑,新泽西一位专注于个人受伤案件的律师说,自己从来没听说过,也没看人用过这个条款,“人们走在马路上的理由能有百万个,在某些情况下,走在马路上比在人行道上更安全。”
大家都知道,在马路上跑步既不安全,也不合理,像Elizabeth这样逆行的“作死”行为更应严厉杜绝。
不过,在国内,出于保护行人的考虑,无论机动车是否存在错误行为,都无法完全免责。
这是“生命权”大于“路权”准则的体现,但也有不少车主表示不公平,认为这助涨了行人违法交通法规的气焰。
对于类似的事件,大家觉得哪种责任判定更合理呢?你又有什么其它点子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