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这一有着悠久历史的神秘国度,令世人为之着迷。《极简古代埃及史》作者全面回顾了从旧石器时代到公元7世纪的古代埃及历史,以文明的演进为主线,考察了古代埃及的艺术、遗址、神庙、纪念建筑和语言,并借助考古的成果还原了历代法老的生活和王朝的兴衰历程,以及当时民众的世俗生活。该书兼顾专业性和趣味性,以记录重要历史节点的年表、深入浅出的专题讲解,并配合300多幅精美全彩图,生动展现了一幅绵延数千年的古埃及历史画卷。
[印度]谢琳·瑞特纳加 著
朱海忠 译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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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的妇女
与古往今来所有社会中的妇女一样,古代埃及社会中的妇女在构建家园、帮助丈夫干农活儿,以及最重要的抚养孩子等方面起着重要的社会作用。然而,很多文本和艺术证据表明,她们在公共领域也同样活跃。这一点对于一些希腊访客,如希罗多德而言非常奇怪,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了妇女不能享有公民权的希腊社会。按照自己的文化标准,希罗多德发现埃及社会非常奇特。他在书中写道:“埃及妇女去市场,她们的男人却留在家里织布。”
婚姻
古代埃及的文献建议:一位年轻的男子一旦成功,他就应该建立一个家庭,珍爱他的妻子,给她好的吃穿,并记得“用药膏缓解她身体的疼痛”。男人应该使自己的妻子心情愉悦,不要在法庭上与她对抗。有一个格言说:如果你的妻子快乐,不要对她无动于衷。“结婚”一词与“泊船”和“建房”一样。
埃及语中没有“婚姻制度”一词。婚姻是一种私人安排和私人事务。从婚姻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证明来判断,它不是一项具有神圣意义的事情。结婚时不需要一份法律契约。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后期才发生改变,但改变也主要集中在希腊人群中。婚姻没有公共记录,离婚也不需要法律制裁,只要表明性格不合或想分开即可。此外,似乎也没有关于谁能或不能结婚的严格规定。但是,这一制度对于年轻人的社会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另一个原因是,一个人的来世生活是由家人负责照料的。
一对夫妻在结婚之后便建立了独立的家庭。父亲可能会说,他已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了某个男人,但年轻人似乎有一定的选择权。尽管父母在女儿出嫁时会给她一些个人物品、衣服和珠宝,但埃及不存在类似古希腊社会中的嫁妆制度(直到希腊人定居于北部)。有时候,有些证据表明新郎会带上一些礼物。
一些上层阶级成员的私人墓地显示,与死去的丈夫同享来世生活的妻子可达五位。我们不知道这些证据是证明了连续的五次婚姻,还是证明了广泛存在的一夫多妻制,但文献中确实偶尔提到了在其他文化中同样存在的邪恶继母的故事。
王室的利益
不仅王室成员,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在家族内部选择近亲结婚。没有文字材料表明这种做法是有罪的。现知新王国时期的许多法老都是娶自己的姐妹为妻,公元前8世纪的努比亚法老也是如此。最著名的有乱伦婚姻的王朝是马其顿托勒密王朝(有八位法老娶了自己的姐妹)。
论及王室内部的兄弟-姐妹婚姻,我们知道,继承需要从母亲一方确保长子的身份和王室血统的纯净。此外,如果需要由某位王后来履行某些仪式的职责并享有某些特权的话,那么,国王会更愿意自己的某个女儿成为王后的人选(新王国之后,阿蒙神女祭司被称为“阿蒙的妻子和女儿”,尽管这些女子宣誓要独身)。在祭祀集团开始索要特定的特权以及出现权威与合法性危机时,王室家族内部遵守严格的内婚制的需求就会更加迫切。
在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对法老及其王后的崇拜发展成对整个统治家族的崇拜:神圣的王权可能是保持家族内部通婚的另一个原因。
女祭司
从早期开始,女祭司们便在哈索尔神庙里诵经、奠酒和递送供品。后来,在底比斯,她们变得越来越重要。新王国时期的一些石碑描绘了妇女们向某位神灵或祖先供奉祭品的情景。神庙文件将她们称为女祭司和唱经者。随着专职祭司职位的出现,王室女子一个个相继成为“神之妻”。许多等级较低的妇女以“歌手”身份受雇于阿蒙神庙,她们很可能是“神之妻”的侍从。
女性法老
在克利奥帕特拉之前有四位女性法老。
奈姆蒂姆萨夫二世,或尼科特里丝(前2196—前2195年),历史学家曼涅托称她是“她那个时期最高贵和最可爱的女子”。作为第六王朝最后一位法老,奈姆蒂姆萨夫二世的统治将古王国带向了终结。
索布克尼弗鲁(前1785—前1781年),作为第十二王朝最后一位强势法老,她的地位与中王国末期的情况相似。据说她接替了自己的哥哥阿蒙尼美斯四世的王位,这也许反映了当时王室内部经历过权力争夺的风波。
哈特谢普苏特(前1472—前1457年),辉煌的第十八王朝女法老。她最初担任年轻的图特摩斯三世的摄政王,但在几年的时间里便用上了王衔、戴上了王冠,开始独自掌权。有时她被刻画成身穿男子服饰的样子。在一次旨在加强其王权合法性的宣传中,她下令制作浮雕并以神性观念描绘她的出生。她生前的统治很成功,但在她死后,掌握了实权的图特摩斯三世下令抹去铭文和纪念建筑中哈特谢普苏特的名字。这么做也许是因为他憎恨她攫取了王权、憎恨女人当法老,或者仅仅想将他与女王共治期间取得的所有成就都纳入自己麾下。尽管所有的王表上都没有她的名字,但是,正是她组织了一次前往蓬特的海上远征,命令雕刻家们为后人描绘这片异域土地上的居民、房屋、植被和产品;她在代尔·埃尔-巴赫里建造的神庙位居法老时代埃及最好的神庙之列。2007年,她的木乃伊被初步识别出来。
塔瓦斯拉特(前1189—前1187年),第十九王朝最后一位君王。有关她的信息不多。
艺术中的妇女
放松的情侣、家庭场景、法老及其母亲等都是常见的艺术主题。艺术作品中的女子要么与男子一样大,要么小一些,主要取决于艺术创作的目的和女子的相对社会地位。如果是某位法老的丧葬纪念建筑,那么,王后和公主的雕像比例相对较小,有时只及法老巨大雕像的膝盖处。与此同时,有许多描绘伉俪情深的夫妻雕像,无论他们是王室成员还是非王室成员,男女的比例都是相同的,妻子的手臂搂着丈夫的腰或肩膀。偶尔会出现性别比例颠倒的雕像作品,如王后将她的王太子抱在膝上。除了涅菲尔提提之外,其他王室和上层社会的女性从来不会被刻画成面容憔悴或腰部肥大的形象。辛勤劳作的形象,如碾磨谷物、烘烤面包或织布等仅限于农妇。
在努比亚的科尔玛,生活在中王国时期的一位贵族妇女的黑色花岗岩雕像被安葬在她丈夫的墓中。这尊真人般大小的雕像是将妇女作为唯一主题刻画的纪念性艺术作品之一。她的坐姿与任何一位墓葬雕像中男子的坐姿一模一样。
王室妇女
国王的妻子们是哈索尔女神的化身。在艺术作品中,她们的凤冠上带有牛角和太阳圆盘。其中,王后似乎具有特定的仪式性功能。
阿赫摩斯·涅弗塔莉:建立第十八王朝(前1550年)的阿赫摩斯的王后,拥有“阿蒙神之妻”头衔,并由此获得了一定的特权和土地馈赠。
提伊:第十八王朝阿蒙诺斐斯三世(前1388—前1348年)的王后,被称为“国王的伟大妻子”。阿蒙诺斐斯三世在他的铭文中提到提伊的频率极高。她的肖像也很多,且经常与法老相随。
涅菲尔提提:埃赫那吞或阿蒙诺斐斯四世(前1360—前1343年)苗条而优雅的妻子。她的肖像作品显示其所用服饰、头饰和珠宝与早期的风格完全不同。她为埃赫那吞生下了六个女儿,并在传播他的新宗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之后,她与自己的丈夫一样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没有人知道她的坟墓或木乃伊的下落。
涅菲尔塔莉:拉美西斯二世(前1279—前1212年)的妻子。有一座神庙单独为她而建,以示敬意。
普通妇女的权利
与其他古代文明中的妇女相比,埃及的普通女子享有更有利的法律地位。比如,在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之间,希腊城邦中只有男子才有公民权,女子没有公民资格,只能算是公民的母亲。女子不能参加公民大会或陪审法庭;如果碰巧拥有自己的土地,她们不能自由出售或出租;如果婚姻失败,妻子的嫁妆要归还给她的父亲。在大规模经济交易中,没有男性担保,希腊妇女寸步难行。
相比之下,埃及妇女即使在早期也没有被禁止拥有财产。虽然家庭生计需要靠丈夫维持,且大多数妇女都葬在为男性亲属修建的坟墓里,但是,妇女可以继承土地。从中王国时期开始,兄弟姐妹可以平等地继承遗产,并可从父母双方继承,条件是,他(她)们必须负责父母的葬礼仪式。在公元前12世纪的一个极端例子中,一名男子把他的全部财产留给了妻子,而不是兄弟姐妹或孩子。为了确保不会有反诉,他还为妻子办理了他俩的“领养”关系证明。妇女的婚姻地位对其财产权没有任何影响。新王国时期的一份记录记载了按照不同类别出租的土地面积,其中列出的种类包括牧民、士兵、祭司和妇女。除非有通奸行为,否则,妇女的经济保障可以得到确保。她与丈夫各自所应得的财产份额会经过仔细测算。
埃及妇女可以放贷收取利息,她们还可以立遗嘱。她们提起的法律诉讼的法律权重等同于男子。但如果一个妇女通奸,她会面临非常严厉的惩罚。
作者:[印度]谢琳·瑞特纳加
编辑:蒋楚婷
责任编辑:朱自奋
素材来源:世界图书出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