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你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回家就看到哥哥和弟弟在争抢一个橘子,这种情况下你该怎么办?
“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每人分一半吃掉,这可能是一个“正确答案”。但是,现实情境是这样的:哥哥分走一半,吃了橘肉,扔掉橘皮;可弟弟扔掉了橘肉,因为他只需要橘皮,用来烤蛋糕……”今天,在华东政法大学“加法”(PLUS)演说会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刘彬华援引了这个来自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尤里在其著作《谈判力》中的一则带有隐喻意义的故事,向众多就读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们说明一个道理:包括公平原则在内,那些写在教材上的、大家已经背得滚瓜烂熟的法学知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另一种存在形态。换言之,真实世界的法律知识是“活”的,仅用专业知识不可能解决真实世界里的纠纷。
PLUS演说会,其英文含义取自PRO、LEGAL、UNIVERSAL、SHARE的首字母,寓意专业、法律、大众和分享。
为了打破高校和实务部门之间的壁垒,让更多青年法律人认识真实的法律世界,由沪上年轻的法官、检察官、大学教师以及法学院学生共同担任主讲的PLUS演说会创始于2015年,最初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团委发起。而今,已举办四届的PLUS演说会,逐渐成为沪上法学教育界的一大品牌活动。
有趣的是,这不是一场单纯演讲比赛,而是一群年轻法律人的思维和视野深度的展示,用听众听得懂的方式分享法律专业成为PLUS演说会的初衷。每一位演说者,在PLUS演说上都被要求摒弃过多的表演风格和演讲腔调,尽量本色出演,以思维观点、接地气的故事、高质量内容在短时间内表达主题。
201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团委正式加入PLUS演说会,去年的演说会吸引超过150余名法检两院青年报名,最终10位选手进入决赛。今天,PLUS演说会首次走进华东政法大学,成为国内首创、法检校共同主办的法治教育领域视频直播+线下演说会。那么,这些脱颖而出的法官、检察官们走上PLUS演说会讲台,到底和大学生们说了什么?
小编这就带大家走进今天的演说会,领略一下他们的风采。
▲章晓琴
1、 从“分”到“纷”,十四年我收获了一个纠结的“绞丝旁”
章晓琴(长宁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庭庭长)
今天的主题是法学教育,这个主题一度让我非常纠结,总感觉有一种试图对母校说三道四的惶恐。其实作为一名法官,我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评判”,显然,十几年的职业训练并没有让我在做这件事时变得轻松。但恰恰是这种不轻松甚至是纠结,正是职业留下的印记,是从法科生到法官的最大成长。
几年前,我慕名去听一位教授讲课。这位教授对他的学生说:有两类人的文章你们不要去读,第一类是法官和检察官。作为一名法官,我听到这样的话,内心很受伤;但正因为我是一名法官,我选择相信这位教授出于责任而作出的善意提醒。但我特别好奇,为什么不能看!在我看来,法官们可能学术造诣不高,但让我们纠结的问题和困惑是真实的。难道审判一线的声音对于法学教育、法学学习就没有一点儿帮助?
2004年,我研究生毕业入职法院,在民一庭从事传统民事审判工作。那时候,最大的感受是前辈们都太纠结,法律上一清二楚的事也会让他们纠结很久,下不去手。
随便举一个例子,给大家感受下。一个老人家有四个子女,家庭关系和睦,老人由子女轮流扶养:每家住半年。老人家过世之后呢,这个和睦的大家庭却为了分遗产闹到了法院。原来,这位老人家很有法律意识,生前订立了遗嘱,而且不止一份。跟老大住的时候,给老大一份;到了老二家,给老二一份;到了老三家,给老三一份,到了老四家,老四也得一份;再到老大家,再给老大一份……这些遗嘱的内容都一样,百年之后老人名下财产全部给这个孩子。
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案子很好处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互相冲突的,以最后一份为准。但我的同事却判不下去,因为老人的做法让子女们感情上很受伤,把一个原本关系融洽的大家庭折腾得支离破碎,案子判下去,效果不好。最后,我这位同事费了很大的劲把这个案子调解掉了。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这样纠结的法官亦非个别。法官这种对于社会效果、案件事了近乎执拗的追究,还曾经引发了一个讨论:法官到底应该是定分止争?还是定纷止争?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法官要做的就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准确界定来停止纷争。这是作为法科生的我对法律的理解。如果有人问,虽然权利义务都分清楚了,但纷争还在怎么办?我会说:对不起,从法律层面来看,纠纷已然不存在,“一事不再理”,已经由生效判决作出裁判的纠纷不再具备可诉性。虽然从社会生活层面来说,纠纷的确还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法律解决不了的,就留给时间吧。终有一天,他们会明白亲情弥足珍贵,从而走回一起。
可是,抱着这样的信念成为法官的我,也和前辈们一样的纠结,一样在意社会效果,一样会反复问自己:这么判,老百姓会怎么看?我是不是我理解错了法律?我也会努力去做被认为是“捣糨糊、和稀泥”的调解工作。相比法律层面的“定分止争”,但更关心社会层面的“定纷止争”。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继承案件,原告是一个小朋友,被告是一对老夫妻,也就是原告的爷爷奶奶。老夫妻的独子过世了,生前和媳妇离婚了,而孙子是跟着媳妇的,所以就有了这么一个案子。老两口到庭以后表示:财产怎么分都可以,但有一个前提,要求探望孙子。如果判决,这个案件并不复杂,我会建议老两口另案起诉探望权纠纷,遗产依法分割。但我一样判不下去,因为我很清楚,隔代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我选择,经过艰难而又漫长的调解,把老人的探望权写进了调解书。
功利地说,对于我这样科班出身的法官来说,做这样的案子,在法律技术层面不值一提,法官绩效考核中也不占优势。为什么要做?动机是什么?害怕改判?害怕信访?想成为一个好法官?都是,也都不是。最直接的驱动力是:觉得判下去不公平,过不了自己这一关。为什么会觉得不公平?
这是一个说来简单又复杂的问题。说简单,因为在法官职业中,案件处理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经成为一个共识。因此,一个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只能说明法律效果达到了,如果社会认同不高,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社会效果不好,也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
说复杂,是因为法官的这一套评判规则,在法学教育中很少被提及,甚至在提到“社会效果”时还会带着呵呵的表情。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我们极少会去讨论一个判决是否被能被社会大众认同。因为在我们的观念里,我们和社会大众隔着一条“专业的鸿沟”,判决不被认同很正常。因此,当我发现法官还需要用社会大众的朴素正义观去审视甚至修正自己的专业法律判断时,是一件不太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事情。
这种对“公平正义”评判标准的分歧,是我从法科生到法官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惑,也是纠结的根本所在。坦率地说,最初听到“社会效果”这个词时,我也在想,这和法律有关系吗?但十几年后的今天,我想的是:社会效果真的和法律没关系吗?当然,我所指的社会效果,是指社会大众基于常识、常情、常理所做出的评判。
基于这样的成长经历,我,作为法学院的一个产品,被投放使用后最想作出的反馈是:法学教育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结合度不高。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可以描述成是实践性不强或者是本土化太弱。这其中,固然包括法律职业技能教育方面的缺失,比如逻辑推演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更深层次的缺失,是缺乏对人情、伦理、经济、政治的深入理解,更不能把这些角度的考量通过适当的切入点运用到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
当然,不能把这个问题完全归咎于高校的法学教育,离生活、实践太远,已然成为整个教育体系的痛点。但法学教育应到引导学生去发现:法律规则是抽象的,而公平正义是具体的,我们不能够脱离社会生活本身来做抽象的判断。我们在考试时要解答的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我们成为法律从业者后面临的是一个法律纠纷,尽管内核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外面层层包裹了人情、伦理、经济、政治等诸多社会因素。如果只关注法律内核,而不关注外围的东西,一刀切下去可能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因此,如果可以回到大学时代,我会对20几岁的自己说,要学会射雕英雄传里老顽童周伯通的“双手互搏”。既要站在专业视角,能够从法律纠纷中抽象出法律问题来做专业判断,也要站在大众角度,能将法律问题放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去思考,我的专业判断是否能体现了公平正义,是否能真正意义上改变人们的行为,推动社会向着我们所希望的方向发展。最后,我想给写文章的法官们打call!学弟学妹们,不妨去读一读法官的文章,虽然没有域外的前沿动态,没有耳目一新的精致理论,但你可以在法官的纠结里看到事实认定的困难、价值判断的艰难,而这些是关乎法律生命力的东西。
▲周子简
2、不能与实践对话?也许还差一门证据思维课
周子简(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说实话,在我读书时,并没有意识到证据思维有多重要,因为证据法不像民法、刑法、诉讼法有成文法典,它是散见于诉讼法部分章节中,国内系统研究证据法的书不多,老师讲课时虽然会讲到证据但只是作为引证事实的依据,即便是我们法学生比较热衷的辩论赛,也不会围绕证据展开,等到司法考试,所有试题又都是已给定事实,你看,哪有证据什么事呢?可当我工作以后,听到身边最多一句话就是——办案就是在办证据。因为在司法逻辑里,事实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法律适用,而事实有证据组成,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
证据是如此之重要,于是我开始恶补,把刑诉法“证据”那一章背的滚瓜烂熟,分析案件时严格按照证据的三性进行对照,但很奇怪,公安那些老承办对我的意见并不以为意,开始我以为他们欺负我年轻,但有一个案件改变了我的想法。
那是我独立办案后不久,办的一起抢劫案。案情很简单,一天清晨,嫌疑人趁一名女子不备,抢走拎包,女子边追边喊,路人将嫌疑人抓获。被害人说嫌疑人抢包时有踢踹,身上也有淤青。但嫌疑人否认实施暴力,参与抓获的证人也没有看到抢的过程。由于被抢包包的价值没有达到抢夺的数额标准,一旦定不了抢劫,嫌疑人就必须释放。阅卷时,我注意到被害人的淤青位于上臂外侧,自己摔倒形成的可能性不大,但光有推测没有证据不行。十多年前,监控还没今天覆盖率这么高,但我想:清晨5点、居民区路段、有人喊、有有人追,会不会有人目击?于是我沿着街区一家家走访过来,来后走了两遍,真的让我找到了目击证人,一个打工妹。这个案件直到庭审,被告人也没承认踢人,但正是那份证言,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四年半。
案件虽小,对我触动却有许多: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指的就是法律事实,它是靠证据去追溯还原的,而一份关键证据就是打开事实谜团的钥匙;同时,证据也不是静静的躺在那里等我们去发现,它是活的,就像那个打工妹,作证后不久,她过完年去了广东打工,从此失去联系,法庭最终认定抢劫,依据的正是逮捕阶段的那次证言,所以证据一定要及时、主动去收集,出现的窗口期你不接着,它就像西游记中的人参果掉到地上一样,没了;那次案件还带来一个变化,就是公安老承办很愿意与我交流案件,听从我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和取证意见,我想这不是因为帮他找到了一个证人那么简单,而是他真心感到,我们在思维方式上有所契合,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那就是证据思维。
那究竟什么是证据思维呢?
证据思维就是用证据来建构和印证法律事实的思考方式。如果说证据是案件之眼,那么眼睛后面的大脑,就是证据思维的思维导图,它是包含证据法理念概念、证据种类、非法证据排除、实物证据的鉴真、言词证据的印证等规则、不同诉讼阶段证明标准[]等多方面内容在内的一整个思维体系。
证据思维不仅贯穿证据从收集、固定、审查、质询、运用等每一个环节,在每个阶段还有它独立的呈现方式。比如审查逮捕阶段,证据思维就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要逮捕[],首先要满足事实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在分析事实证据条件时,要先解决证据能力,才能谈证明力。所以非法证据必须排除,瑕疵证据应当补正。第三、逮捕是个强制措施,要符合法定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但怎么才叫符合呢?同样要有证据移送,经审查认可才行,当然因为是对未来的判断,其证明要求比事实证据的严格证明标准要低。
为什么我强调的不是证据,而是证据思维?因为对于证据,个人的立场、认识不同,看待同一个证据的结论也不同,但用什么方法来校验合法性、分析证明力、评判证据体系,这种思维应当是一致的,就像一个共同的语言,对于法官、检察官、侦查员、律师等所有法律共同体来说,这个共同的语言就是证据思维,它是一个枢纽,一个关键节点,是法律人建构和认定事实的思考方式。
最后想说,法律人对证据思维的理解永不止步。前几天看到这则文章《告不赢的“套路贷”:法律讲究证据,骗子却拥有完美的证据链》。这几年套路贷、校园贷、裸贷层出不穷,骗子用合法的方法掩盖非法的目的,使法律成为被嘲弄的对象。真的就没办法刺破骗子的面纱吗?
我想,解决证据困境的办法还是证据思维,那是一个更宏大的、不局限于个案的证据思维:比如我们通过对某某原告在各法院的起诉情况进行数据清洗,可能发现一个貌似良善的债主实则是职业放贷人;通过公检法等单位的信息互通,发现貌似合法的借贷如何一步步迫使被害人背负巨额债款;通过深度经营和电子数据的提取恢复,证明貌似无关的各环节其实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架构,从而对犯罪分子打准打实。这样的视角,法律人应当从接触法律的最初就开始养成,渐渐的,形成我们的证据思维,渐渐的,担负起法律人共同的责任。
3、为什么学了七年法学,我输给了一张线路图
刘彬华(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刘彬华
在开始我的演说前我想先跟大家分享一个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尤里在《谈判力》这本书中描述的一个带有隐喻意义的故事:他说,我们设想一下我们是两个孩子的父母亲,有一天下班后你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到家中,你推开门发现两个孩子正在为一只橘子挣得不可开交,你……会怎么做?
当然,作为法律人让我们把这个故事的细节勾勒的更加精准细腻。首先第一,你只有一只橘子,你不能从后面拿出一堆橘子说,没关系爸爸是种橘子的,这不行。因为这个纠纷的本质是资源的有限,橘子的唯一,如果你有很多橘子本质上就没这个纠纷,也就无所谓纠纷的解决。第二,两个孩子当然都是亲生的,在这个前提下,你会怎么办?大家可以用自己直觉快速的有一个答案,我想在座的各位,你们第一反应最快直觉是从中间掰开一人一半,这是一个看上去多像正确答案的答案。我们看看教授怎么说,哥哥拿走他的一半吃掉橘肉扔掉橘皮很正常,弟弟恰好相反,弟弟的做法是扔掉橘肉而留下橘皮。为什么?因为他需要烤蛋糕,大家知道,陈皮其实是西点烘焙当中常见的一种香料。
让我们回到你分橘子的那一瞬间,我不知道在座的有没有那么一点点感觉,我们大概少做了一个动作,这使得我们让一半的资源浪费了,同时也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纠纷,那个你本可以更好解决纠纷的方法就是沟通心理学知识中的倾听。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公平原则,那个我们一进法学院老师就让我们翻开书本记住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好像在这里并不大好使,其实我们法官也有同样的困惑,这让我不禁想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法官到底靠什么样的知识去工作的呢?
你可能会说,这不是废话嘛,我们都上了七八年法学院,靠的不就是从书上从课堂上学习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一大堆专业课,靠的不就是这些专业的知识去工作吗?这些专业知识就是我们工作的力量呀!
其实不对,那些书本上所涵盖的知识显然不能算力量,充其量只能算工具,因为在真实的司法世界中,面对成千上万不同的案件,专业知识只是我们运用知识的一部分,我们更需要的是那些实践性的知识,也就是那些能够使得这种纸面的文字理论知识能转化为活生生的现实秩序的知识。
什么意思?其实呀,知识的确是一种存在形态,就是是书本上写的、老师教的、度娘上搜索的那些专业知识,是可以用语言文字描述和表达的,但在真实的世界里,知识还有另外一种存在形态,这是一种动态的,只可以意会而很难表达的知识,是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和体会出来的知识,是人类思维的产物。
试想一下,就算现在有一本书,其中包括了人类目前所知的所有有用的知识,而你真的能在两年的时间内把这本书中的知识融会贯通运用自如,你出山后也会遇到麻烦。你会发现原来书中有些知识有事时候可能在实践中并不大好使。原来只吃大蒜不能降低胆固醇,只维生素E不能预防冠心病。
说到这,让我想起不久前,和审判长共同审理过的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原告作为买家,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过户和交房,但被告抗辩双方没有真实的买卖合同的意思,只是当时欠了原告的钱签了一份“假”的买卖合同。从双方的证据来看,原告有双方签字的买卖合同并有支付房款的凭证,但是被告并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对自己的话加以佐证。在我看来,依据证据规则的判定,支持原告诉请的概率非常大,但是审判长之后的一系列工作,却让我开始有点怀疑自己的职业人生了。
首先,审判长到原、被告所在的居委会分别进行了调查,调查原告另行购房的目的,调查被告的实际居住情况以及是否会出售房屋。看到这些我明白,这就是为了辅助判断双方是否有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但心里还是有一种死鸭子嘴硬的感觉,不愿意承认自己和审判长之间的差距,认为至少我还是知道的。
但审判长的有一个行为让我当时百思不得其解,根本不知道为什么,那就是审判长骑着自行车到涉案房屋周围饶了好几圈并且绘制了各种到达涉案房屋的路线图。
我知道在座的各位现在肯定跟我当时的感觉一模一样,属于一头雾水的状态,怎么一个法官就变成了一名高德导航的线路绘制员了呢。更让我意外的是最后这个案件,审判长毫不犹豫的以双方没有真实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家现在一定在心里焦急的问就这么驳回了?原因是什么呢!其实,最关键的原因就是让我们的费解的审判长绘制的线路图,原来,开庭的时候,审判长询问了作为买方的原告上门看房的过程,并询问了是以什么交通方式走哪条路到达涉案房屋的,结果原告陈述的与审判长现场绘制的路线图没有一个一样的,甚至对于涉案房屋周边的路根本不清楚,后来,老审判长跟我说,买房对于一个普通的中国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必然会上门看房,而一个连房都没看过的买家怎么可能会是真实的买卖房屋的意思。
你看!在这个案件中,其实并不是我的专业知识出现了问题,而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缺少了审判长实践的智慧,少了一些实践的知识来综合判断证据的可信性后再去准确的适用我们专业的法律知识。
所以,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所运用的,不仅仅是书本上学习的那些专业知识,而那些在实践中产生经验、手段甚至主观的思维方式,这些知识,也是法官能够洞察事实,确认相关证据、证言可信性,形成有效证据链条,并最终得出相关裁判结论所必须的。
可能在座的各位依然会有人说,在我们司法越来越专业的今天,我们应该强调的是我们的职业的专业性,需要做到最好的也应该是更加系统的去学习那些我们引以为傲的专业知识。当然,需要肯定的是深入、系统地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当做我们法律职业的立身之本,是很重要的,但是,如果我们在一个变化不大的社会环境里,这样做也许就够了,因为我们可以顺着专业知识的金字塔,逐渐向顶部攀登。但问题是,我们不是生活在那样的社会里,技术在飞速迭代,社会要素也在眼花缭乱地重组,没有任何领域还是一片固定的桃花源,可以按照原来的轨迹一直运行下去,法律行业更是这样。
怎么办?转变!转变我们固有的知识观,在强调知识深度的同时不断的拓宽知识的广度,什么意思?套用一句话,也就是要做知识的游牧民族,哪里水草丰美,就向哪里迁徙,在知识的原野上,用旺盛的好奇心,四处奔跑,获取更多的知识。
作者:樊丽萍
编辑:李晨琰
责任编辑:李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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