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长与分配,效率和公平,是两百多年来经济思想的基本主线,在其中形成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理论。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重视增长和效率,忽视分配和公平,全球贫富差距拉大,甚至出现社会撕裂,面对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问题一筹莫展。第三次分配试图超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理论的效率与公平“悖论”,基于社会需求、人文关怀和价值理性,站在人类精神文明的追求上构建一种新的分配机制。初次分配基于要素投入效率且主导者是市场,再分配基于调节公平且主导者是政府,第三次分配主导者则是社会。“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都存在着失灵或不足的情形,社会主导的第三次分配就是这种失灵或不足的有效补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为了扎实促进共同富裕,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特别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求,“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共同富裕成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目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更高层次需求,新的分配机制将不断出现,尤其是与高收入高资产群体的奉献社会精神追求和共同富裕道德感召相适应的第三次分配。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补充,第三次分配旨在鼓励高收入高资产群体更多地回报社会,其渠道主要体现在慈善、公益基金会、社会救助、志愿服务等领域,在新时代则更多地要体现在共同富裕这个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上。在新的发展阶段,第三次分配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在不断夯实,其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将日趋加强。
第三次分配不仅是道德和精神需求驱动的自觉行为,即动之以慈、行之以善、达之以公,而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选择行为。因此,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既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教训,更要立足现实国情,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有效强化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供给。一方面,完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围绕共同富裕目标,在慈善、公益基金会、社会救助、志愿服务等领域形成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并注重法律体系的执行性。另一方面,利用经济杠杆尤其是税收手段,引导部分税收收入注入公益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组织,同时还要改革第三次分配的资金运营模式,通过竞争机制提高分配效率。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机制是多样化的,虽然主体是以公益、利他和非营利为基准的社会机制,但也要与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相互衔接、有机嵌入。
发展出题目,改革做文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践探索,第三次分配是时代的新课题,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新蓝海。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们一定能够在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同时,为世界经济社会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殷德生(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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