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
汪辉祖(1730-1807),清代法学家、史学家。胡适在1946年写的《考据学的责任与方法》一文中对他推崇备至,说:“我读乾隆、嘉庆时期有名的法律家汪辉祖的遗书,看他一生办理诉讼,真能存十分敬慎的态度。他说:‘办案之法,不惟入罪宜慎,即出罪亦宜慎。’他一生做幕做官,都尽力做到这‘慎’字。”胡适从汪辉祖的自述里引用了一段文字,以见他办理讼案是如何敬慎的。汪辉祖说:
罪从供定。犯供(犯人自己的供状)最关紧要。然五听之法,辞只一端。且录供之吏难保一无上下其手之弊。据供定罪,尚恐未真。余在幕中,凡犯应徒罪以上者,主人庭讯时,余必于堂后凝神细听。供稍勉强,即属主人复讯。常戒主人不得性急用刑。往往有讯至四五次及八九次者。疑必属讯,不顾主人畏难;每讯必听,余亦不敢惮烦也。(《续佐治药言·草供未可全信》条)
在这一段引文之后,胡适发挥说:“被告自己的供状,尚且未可据供定罪,有疑必复讯,不敢惮烦。我们做历史考证的人,必须学这种敬慎不苟且的精神,才配担负为千秋百世考定史实的是非真伪的大责任。”把听讼的方法类比到“考据学的责任与方法”上去了。
胡适晚年在台湾,想把这篇文章重新发表一次。文末加了一段附记:
这篇《考据学的责任与方法》,是民国三十五年写的。今年我重读一遍,觉得还可以收存。我当时因为汪辉祖举例的文字太长,没有全抄。现在我觉得这位刑名大家的“据供定罪,尚恐未真”一条大原则真是中国证据法一个重要理论,而这个大原则是需要举例说明的,所以我全抄汪先生举的一件案子的文字,作为一条小注。
作为“据供定罪,尚恐未真”的实例的,胡适引用了以下这一段文字:
乾隆壬午(1762)八月,馆平湖令刘君冰斋署。会孝丰县民蒋氏行舟被劫,通详缉捕。封印后,余还里度岁。而平湖有回籍逃军曰盛大者,以纠匪抢夺被获,讯为孝丰劫案正盗。冰斋迓余至馆,检阅草供。凡起意纠伙,上盗伤主,劫赃俵分,各条,无不毕具。居然“盗”也。且已起有蓝布绵被,经事主认确矣。当晚嘱冰斋复勘,余从堂后听之。一一输供,无惧色。顾供出犯口,熟滑如背书然。且首伙八人,无一语参差者。心窃疑之。次晚复嘱冰斋为增减案情。隔别再讯。则或认,或不认,八人者各各歧异。至有号呼诉枉者。遂止不讯。而令库书依事主所认布被颜色新旧,借购二十余条,余私为记别。杂以事主原认之被,嘱冰斋当堂令事主辨认!于是提各犯研鞫,佥不承认。
细诘其故。盖盛大被获之初,自意逃军犯抢,更无生理,故讯及孝丰劫案,信口妄承。而其徒皆附和之。实则绵被为己物,裁制有人。即其(抢夺)本案亦不至于死也。遂脱之。
越二年,冰斋保举知府,入京引见。而此案正盗由元和县发觉,传事主认赃。冰斋回任。赴苏会审定案(适按:平湖县属浙江嘉兴府,孝丰县属浙江湖州府,元和县属江苏苏州府,故刘君须赴苏会审)。
初余欲脱盛大时,阖署哗然,谓余枉法曲纵,不顾主人考成。余闻之,辞冰斋,冰斋弗听。余曰:“必欲余留止者,非脱盛大不可。且失赃甚多,而以一疑似之布被骈戮数人,非惟吾不忍,……为君计亦恐有他日累也。”至是,冰斋语余曰:“曩者君力脱盛大,君何神耶!……余自此益不敢以草供为据矣。”(《续佐治药言》。四叶至六叶。参用《病榻梦痕录》乾隆廿八年此案,文字稍有删改,使人易晓。)
从胡适摘引的材料中,可以看到汪辉祖在办案的时候是如何敬慎,不轻信供词,这些都是很难得的。显示出了一个司法工作人员(请原谅我用了现代的语言)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在《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有《汪龙庄折狱》一条,从所举的一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他在应用法律的时候怎样注意了体现《尚书》“罪疑惟轻”的原则,这样有利于被告,离现代的“无罪推定”就不远了:
萧山汪龙庄大令辉祖,由名幕而为循吏,所著《学治臆说》、《佐治药言》,风行海内。
有无锡县民浦四童养妻王氏与四叔经私事发,依服制,当拟军。汪以凡上。常州守以服制驳。汪议曰:“服制由夫而推,王氏童养未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夫叔也。”臬司以王氏呼浦四之父为翁,翁之弟是为叔翁,又驳。汪曰:“翁者,对妇之称。王氏尚未成妇,则浦四之父,亦未为翁,其呼以翁者,沿乡例分尊年长之通称。乃翁媪之翁,非翁姑之翁也。”抚军因王氏为四妻,而童养于浦,如以凡论,则于四无所联属。议曰:“童养之妻,虚名也,王习呼四为兄,四呼王为妹,称以兄妹,则不得科以夫妇,四不得为夫,则四叔不得为叔翁。”抚军以名分有关,又驳。议曰:“《礼》:‘未庙见之妇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以未成妇也。’今王未庙见,妇尚未成,且《记》曰:‘附从轻’。言附人之罪,以轻为比。《书》云:‘罪疑惟轻’。妇而童养,疑于近妇。如以王已入浦门,与凡有间,比凡稍重则可;科以服制,与从轻之义未符。况设有重于奸者,亦与成婚等论,则出入大矣。请从重枷号三个月,王归母族,而令经为四别娶,似非轻纵。”议上,韪之。遂得批允。(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078页)
那时是可以把儒家的经典《尚书》、《礼记》这些作为审判的准则的。“服制”是指丧服的制度,分别家族里亲疏关系的等级。“军”指充军,即流刑。“凡”指相互没有亲属关系的普通人。汪辉祖在这个案件里,力排众议,竭力证明王氏女和浦四以及他的叔父浦经原来并没有亲属关系。所以王氏和浦经的私情,不能按照服制量刑,否则是太重了。最后他说的“如以王已入浦门,与凡有间”,我看都是他对抚军(即巡抚)作的一点让步,表示枷号三个月已经是从重了。他终于说服了大家,最后按照他的意见结案。
汪辉祖的著作《学治臆说》、《佐治药言》正续编、自传《病榻梦痕录》及《梦痕余录》,这些可惜我都没有看过。胡适于1953年1月12日在台湾省立师范学院的演讲《传记文学》里评论汪辉祖其人以及他的《病榻梦痕录》及《梦痕余录》这两本书说:
汪辉祖,本来是一个绍兴师爷。当他十几岁的时候,就开始跟人家学做幕府。后来慢慢的做到正式幕府。所谓幕府,就是刑名师爷。因为从前没有法律学校,士子做官的凭科举进阶。而科举考的是文学,考中的人,又不见得就懂法律,所以做官的人,可以请一个幕府来做法律顾问,以备审问案件的时候的咨询。汪辉祖从十七岁步入仕途,一直在做幕府工作,直到三十九岁左右才中了进士。他虽然没有点翰林,但是已经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就奉派到湖南做知县。因为他是做幕府出身的,所以当他奉派到湖南做知县的时候,他没有请幕府。就这样一直做到和他的上司闹翻了,才罢官回乡。在家园中又过了几十年,才与世长辞。他的这部《病榻梦痕录》与《梦痕余录》,写的就是他做幕府与做官的那些经历,实在是一部自传。因为他生在清朝乾嘉时代,受了做官判案的影响,所以他以幕府判案的方法和整理档案的方法,来整理学问的材料。他所著的那部《史姓韵编》,可以说是中国《二十四史》的第一部人名索引。他讲政治的书籍,连《梦痕余录》在内,后人编印了出来,名叫《汪龙庄遗书》。这一部书后来成为销行最广的“做官教科书”,凡是做知县的人,都要用到这部书,因为这部书里头,尽是关于法律、判案、做官及做幕府的东西。我名为“做官教科书”,是名符其实的。
汪辉祖的自传,在现代眼光看来,当然嫌它简略。但是我们如果仔细从头读下去,就可以知道这是一部了不得的书。我们读了以后,不但可以晓得司法制度在当时是怎样实行的,法律在当时是怎样用的,还可以从这部自传中,了解当时的宗教信仰和经济生活,所以后来我的朋友卫挺生要写中国经济史,问我到那里去找材料,我就以汪辉祖的书告诉他。因为我看了这本书,知道他在每年末了,把这一年中,一块本洋一柱的换多少钱,二柱、三柱的又换多少钱,谷子麦子每石换多少钱,都记载得很清楚。我当时对本洋的一柱、二柱、三柱等名目,还弄不清楚。卫挺生先生对这本书很感兴趣;研究以后向我说:书中所谓一柱、二柱、三柱,就是罗马字的ⅠⅡⅢ,为西班牙皇帝一世、二世、三世的标记;中国当时不认识这种字,所以就叫它一柱、二柱、三柱。
其次讲到当时的宗教信仰。这里所谓宗教信仰,不是讲皇帝找和尚去谈禅学,而是说从这本传记中可以了解当时士大夫所信仰的是什么。因为汪辉祖曾经替人家做过幕府,审问过人民的诉讼案件;我们看他的自传,可以知道他是用道德的标准来负起这个严格的责任的。他说:他每天早晨起来,总是点一支香念一遍《太上感应篇》,然后再审案。这是继续不断,数十年如一日的。《太上感应篇》是专讲因果报应的;我们当然不会去相信它。不过还是值得看一看。汪辉祖天天都要念它一遍;这可以代表一个历史事实,代表他们所谓“生做包龙图,死做阎罗王”的思想。包龙图是一个清官;俗传,他死了以后,就做了第五殿阎罗王。所以他们认为生的时候做官清廉,死了就有做阎罗判官的资格。这原是他的一种理想,也可说是当时一般法律家的一大梦想。由于汪辉祖每天要念《太上感应篇》,所以他到了老年生病发烧发寒的时候,就做起怪梦来,说是有个女人来找他去打官司,为的是汪辉祖曾经因为救了一个人的生命,结果使她没有得到贞节牌坊,所以告他一状,说他救生不救死。汪辉祖当时对这个案子虽然很感困难,但也觉得似乎有点对不起那个女子。但是人家既然告了他的状,他也不得不去对质。对质结果,准他的申诉。这一段写得很可笑。我讲这件事有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汪辉祖的宗教观。
这里节录胡适的一大段文字,对于我们了解汪辉祖这个人和他的思想是很有帮助的。我想,汪辉祖的这些著作不仅是中国法学史的重要史料,对于今天建设法治社会的任务也会很有启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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