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食物中毒行政处罚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68名顾客因食用“网红店”甜点食物中毒,涉事企业还未经许可从事即食食品经营,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百万余元,同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涉事企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网红”甜点食材被污染 68人食用后中毒就医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市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多名到某“网红店”就餐的顾客发生肠道不适情况,某区市监局随即展开调查。原来,食物中毒的68人均曾食用“网红店”奶油芝士酱制作的甜点,该芝士酱系由“网红店”的中央厨房上海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供货。
某区市监局调查发现,2017年7月13日至18日期间,餐饮公司的从业人员在面点间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且搅拌桶未经清洗消毒就直接用于制作奶油芝士酱,并在操作台上放置、敲碎未清洗的生鸡蛋,导致奶油芝士酱在加工过程中存在受到交叉污染的可能。之后,餐饮公司将制作好的酱包配送至上海市9家“网红店”制作芒果拿破仑。经查,2017年7月15日至19日,在门店就餐后出现发热、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并前往医院就医的顾客均食用了芒果拿破仑,未食用过芒果拿破仑的顾客无中毒症状。同时,经调查,制作该奶油芝士酱的其他原料、门店加工以及冷链运输环节则可排除被污染的可能。
某区市监局对餐饮公司留样的其他食品及门店配送食品进行了检测,发现其向部分门店配送的食品中存有沙门氏菌,中毒人员的粪便中亦检出该病菌。
此外,某区市监局发现,餐饮公司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含即食食品。而该公司向门店供应的奶油芝士酱为即食食品,超过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某区市监局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餐饮公司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其未经许可从事即食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112.7万余元,同时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引发食物中毒还超范围经营 行政处罚决定获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向9家门店供应即食食品奶油芝士酱,超出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上述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受到沙门氏菌污染并引起本次食物中毒,某区市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餐饮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餐饮公司认为,其生产的奶油芝士酱运送至各门店后均进行了二次加工,并不属于即食食品,其并没有超出经营范围。某区市监局将奶油芝士酱认定为事故原因缺乏依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区市监局运用规定调查手段形成的调查终结报告对事故调查经过及结论形成过程进行了清晰详尽的描述和分析,其结论亦经过餐饮公司组织的专家审定会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专家论证会的审定及论证。该报告能够确认本次食物中毒事故的存在,及与涉案奶油芝士酱具有的高度关联性。
涉案奶油芝士酱无需经过清洗消毒或加热处理即可食用,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中对即食食品的定义。即使如餐饮公司所称,门店在使用奶油芝士酱前需二次打发,该操作亦不属于清洗消毒或加热处理,不影响其即食食品的属性。餐饮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即食食品,系超出经营范围。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属准确。此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范围广、波及人数多、危害后果重,某区市监局综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货值金额、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作出相应处罚决定,量罚亦无不当。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该案虽系个案,但其教训却足以使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引以为戒。法官提醒,食品经营企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应该依法取得许可;在追求产品营养美味以赢得市场的同时,必须时刻秉持社会责任,树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意识,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此一以贯之。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也需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力度,双管齐下,共同为公众营造健康卫生的饮食环境。
作者:何易 李丹阳 蓝钰霏
编辑:孔韬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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