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制定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社会信用立法,很多制度创新在全国起到了引领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对本市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表示,本市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个引起了记者的关注:本市经营异常信息过多。
这些信息都应该被纳入失信范围吗?
执法检查组表示,目前,上海经营异常名录比较宽泛,一些简单的不规范经营行为都被纳入失信范围。此外,上海公共信用信息库中仍以失信信息为主,“增信信息”比较缺乏。
数据总量上,上海市信用信息平台可供查询量为3.2亿条,较兄弟省市(如湖北22亿条、北京4亿条)有差距,在年度归集量上,市信用信息平台2018年归集数据为215万条,较上年的390万条有大幅下降。目前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总量,离信用信息的深度应用,为市场主体“全面信用画像”的要求尚有距离。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制度,执法检查发现,一些黑名单在设计上欠缺考虑实践中的复杂情况,造成市场主体的不少困惑。如有的企业反映,被列入黑名单缺乏有效的通知,导致其异议权和整改权连带受损;有的企业反映,部分惩戒措施不匹配失信程度,造成小错重罚和失信成本低的情况同时存在。
执法检查发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信用修复权实现非常困难。条例实施后,信用修复的成功案例以个位数来计算,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支撑。鉴于社会上信用修复的呼声日益强烈,浙江等地已就信用修复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上海要抓紧出台信用修复的具体办法。
执法检查组建议,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各目录提供单位加强指导,对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可能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要组织评估、听证等,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要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统筹,扩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涵盖范围,增加有关增信内容,做到应归尽归,使目录的编制更加符合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需要。
执法检查组建议,要健全“红、黑名单”制度。一是市信用管理部门要对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会同相关各部门对各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进行梳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告知程序、移除机制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并做到“过罚相当”;二是各部门在进行黑名单管理时,要严格遵循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特别注意告知程序和异议权的落实。此外,各部门还应当积极推进守信激励名单(红名单)的制定发布。
同时,执法检查组还建议市信用管理部门细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出台信用修复的规范性文件,为本市信用修复实践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据。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焦点情况,建议解决如下问题:一是进一步明晰信用修复的范围,如哪些信息可以修复、哪些不能修复,信用修复的程度如何;二是明确实施信用修复的主体,修复部门的层级等;三是规定信用修复的具体措施,哪些情况可以视为有效修复;四是规定信用修复的具体程序,如修复的启动程序、认定程序、修复后果等。
作者:祝越
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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