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考虑对修订实施10年的《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在保证城市辐射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审批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优化营商环境,适应多元化办医,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水平。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就修订《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递交书面建议。建议说,近几年随着第三方影像中心、多元化办医等逐步兴起,出现了放射性设备投资方与使用方分离的新业态、新业务。然而,根据《若干规定》第六章第二款“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超出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相关罚则条款,投资方不属于“生产、销售、使用”中的任何一种类型,原规定已无法完全覆盖该种新业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开的对该建议的书面回复中表示,代表提出修订《若干规定》的意见非常及时。在目前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及提高本市营商环境的要求下,上海考虑对已实施10年的《若干规定》内容进行后评估,依据国家最近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情况,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审批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在保证城市辐射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水平。
据了解,《若干规定》是2009年根据上位法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上海市政府规章,该规章的实施规范了本市放射性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作者:张懿
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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