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的机构管理职责调整后,全国首份针对这三类机构的地方监管意见在上海亮相!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三类机构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3条红线严守风险底线
《意见》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服务实体经济,强化经营管理;加强信息报送,报告重大事项;严守风险底线,规范经营行为;探索分类监管,开展联合惩戒;强化行业自律,健全外部监督。
其中,在服务实体经济,强化经营管理方面,《意见》指出,本市三类机构应当立足自身业务定位,围绕客户需求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切实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或备案、准予试点)不得开展其他金融业务。
在“严守风险底线”方面,《意见》列出了13条“红线”,要求上海市上述三类机构严守风险底线,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包括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典当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通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颁发相关经营许可)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通过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债权(或收益权)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融资;不得以“手机回租”等名义通过App等互联网渠道违规开展“现金贷” “校园贷”等业务等。
《意见》还指出,本市新设立的三类机构应当在注册地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至少应当在注册地所在区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已设立的三类机构至少应在本市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并应逐步实现在注册地设立实际经营场所。
分类监管 联合惩戒
去年11月末,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上海市商务委签订转隶确认书,上海市商务委将上述三类机构监管职责(包括规划制定、行业准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组织指导等)划转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转隶后,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切实承担在上海市级层面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责。
《意见》指出,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主管部门探索对本市三类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三类机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合规经营情况、经营风险情况、落实监管要求情况等因素进行监管计分,在监管计分基础上开展年度监管评级,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若上述三类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及《意见》要求,或者实际处于失联、停业状态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依法采取11类处理措施,包括警示、约谈、责令改正;在行业内部通报相关情况;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降低监管评级;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联合惩戒等。
作者:唐玮婕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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