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被欠债的受害者,可为了讨要欠债,男子郭某某头脑一热竟雇佣讨债公司人员张某某、徐某某使用非法手段拘禁债务人刘某某,最终讨债不成还落得自食恶果的结局。日前,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依法判处郭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拘役5个月。
“专业讨债”广告来灵感
2018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高速公路上,偶然看到了路边一块写着“全国专业讨债”字样的广告牌,一下子就吸引了他的注意。
想到自己有一笔20万元的工程款三年来始终未讨回,郭某某灵机一动,便记录下了广告牌上的电话号码。
“老板,你放心,我们是专业的,一定会把钱给你都讨回来的。”郭某某联系“讨债公司”后得到了对方信誓旦旦地保证,本还犹豫不定的他听到如此肯定的答复便打消了心中忧虑。
随后,郭某某便雇佣了“讨债公司”人员张某某、徐某某,打算借由讨债公司向债务人刘某某追讨欠款。
为讨债竟非法拘禁债务人
2018年12月17日,郭某某接到“讨债公司”电话,声称终于找到了欠债的刘某某。郭某某听完一阵窃喜,随即前往上海与讨债公司的张某某、徐某某会合。
几人根据打听到的消息,在浦东机场见到了刚下飞机的刘某某。见到郭某某身边站着两个“纹身大汉”,本就欠钱心虚的刘某某更是完全不敢反抗,就被几人强行带到了车内。在几番言语威胁之下,刘某某通过微信将身边仅有的一万元转账给了郭某某。
通过非法手段拿到钱后,郭某某更加相信自己可以通过“讨债公司”从刘某某处拿回所有欠款,便继续与张某某、徐某某带着刘某某前往附近的宾馆安定下来。
为了切断与外界的联系,刘某某的手机也被收走并由张某某、徐某某轮流看管,防止其向外求救。
12月18日,在拘禁胁迫之下,身无分文的刘某某提出可以尝试向朋友借钱以偿还钱款。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地址,郭某某等人带其来到上海市金山区找朋友,虽然辗转多处,却并未借到钱款。
郭某某几人见状恼怒不已,心中不甘之下,又找了家宾馆将刘某某拘禁在房间内,一边胁迫继续筹钱一边威胁要将其带去外地“吃点苦头”。
与外界联系的工具被收走,人被拘禁在房内又遭到言语威胁,惊惧恐慌的刘某某终于在12月19日上午找到了难得的机会。他用向亲友借钱为借口,终于要回了自己的手机,并趁机向妻子发送了求助的信息。收到信息后,刘某某的妻子随即报案。当天下午,民警到场将受害人解救,此时,刘某某已被非法拘禁长达40个小时。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郭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郭某某等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指控,依法判处郭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拘役5个月。
检察官说法: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权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方式既包括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捆绑他人四肢,也包括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的场所移动自有。本案中,郭某某、张某某、徐某某42小时在被害人身边看守,虽然没有将被害人捆绑,让其无法行动,但这种看守、跟随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愿,实际上已经限制了被害人自由活动的权利。因此,郭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金钱纠纷不易解决,讨债难的问题更是困扰了很多人,由此民间出现了不少讨债公司。自己讨不到的债,找讨债公司就能轻易解决,殊不知,这“轻易”的背后暗藏着极大的风险。手段一有不慎,就可能触犯法律。本案中的郭某某就是为讨回多年欠款找了讨债公司对被害人全程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结果自己因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刑。检察官在此提醒,讨债是合法权利,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所谓的民间的“讨债公司”更应谨慎,讨债再难也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
作者:何易 金剑轩
编辑:史博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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