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不慎摔伤,前往浦东机场登机时她坐在行李手推车上,由朋友推着前往机场柜台办理轮椅借用手续。在等待时,另一名乘客周先生被李女士的拐杖绊了一下,导致李女士左脚着地并二次受伤。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女士遂将周先生、浦东机场和厦门航空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这起事件中,四方当事人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事件回放:乘客在机场被撞二次受伤
2016年1月18日,50多岁的李女士在家中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左侧后踝骨折及外踝骨折。4天后,李女士手拄拐杖独自从老家飞往上海,次日再从浦东机场转机去福建晋江。
登机飞往福建前,因行动不便,李女士坐在浦东机场放置行李的手推车上,由其朋友推着到厦航的服务台借轮椅。李女士的腿和拐杖伸出行李手推车的底板外,悬空在前面。厦航工作人员带领李女士及其朋友走向办理借用手续的值机柜台,并解开蓝色警戒布条让她俩穿越等待线径直通过。
朋友推着李女士走到值机柜台的左侧,李女士的脚和拐杖距离柜台仅20厘米左右。此时,刚办理完值机手续的周先生转身向左往出口方向迈了一步,被李女士的拐杖绊了一下,导致李女士左脚着地并二次受伤。
事发后,李女士在上海多家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12月,经司法鉴定,李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第一次家中摔伤在伤残等级中的参与度为60%到80%。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女士遂将周先生、浦东机场和厦门航空公司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庭审:四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庭审中,李女士称自己经常乘坐飞机,也用过行李手推车,但没看到车上的警示标识,也不知道行李手推车不能坐人。
周先生辩称自己当时在看指示牌,行李手推车比较低,容易造成视觉盲区,故没注意到李女士的腿。李女士违规坐在行李手推车上,并把脚伸到外面,应对自己的受伤负主要责任。
浦东机场辩称,李女士是向厦航提出借用轮椅的,轮椅的相关服务也都是厦航提供的。浦东机场已在每辆行李手推车及其停放区张贴禁止载人的标识,已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同时,浦东机场也已在事发区域拉有隔离带用以引导乘客,厦航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制止李女士乘坐行李手推车,还带领李女士穿越隔离带,增加了安全隐患。
厦航辩称,厦航本身没有配置轮椅,轮椅是向浦东机场借的。李女士及其朋友并未合理等待工作人员的引导,也未根据常识在柜台等待线后等待,故李女士受伤系其自身严重过错导致。厦航工作人员的引导行为属于提供额外善意的帮助,并无过错。
法院:分责比例各有不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首先,李女士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李女士本可以借助拐杖独立行走,为图方便,违规坐在行李手推车上,且将脚和拐杖伸出底板外,使自己和他人均处于被撞的危险中。在经常乘坐飞机的情况下,李女士声称不知道行李手推车禁止载人,显然不合常理。
此外,李女士在办理手续时违规停留,未在柜台等待线后等待,亦未与前方乘客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完全挡住了周先生正常的撤离路线,故李女士对自身受伤应负主要责任。
其次,厦航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厦航工作人员在明知道李女士行动不便的情况下,未搀扶李女士慢慢行走至柜台,或替李女士代为办理借轮椅手续,反而放任李女士坐在行李手推车上,且擅自打开警戒布条让其径直进入柜台,增加了李女士被撞的危险。故厦航对李女士的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再次,浦东机场对本起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浦东机场的工作人员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李女士的违规行为,也没有主动上前询问并提供帮助,可见浦东机场在人员配置、巡逻频率以及志愿者服务等方面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后,周先生对本次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周先生为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在柜台办理完值机手续后,未审慎查勘周围环境,转身向前行走的速度较快,又因注意力不集中未能及时发现李女士的存在,对李女士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法院对李女士花费139644元的合理损失予以确认。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律师代理费8000元,厦航共计赔偿李女士47293元,浦东机场和周先生各赔偿15764元。
厦航不服上海浦东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周渊 田思倩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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