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三中院对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泰州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王某某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认定被告单位泰州某公司和三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单位单处罚金1900万。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10万。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60万。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60万。
2013年3月,西能公司与被告单位泰州某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协议》(含保密内容),约定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该公司为西能公司代加工生产微球,西能公司提供部分原料混合物和工艺流程,该公司再加工成微球成品,最后由西能公司对外销售。双方还约定泰州某公司在合同期间及期满5年内不得自行检测、研发、生产和销售微球。
2015年11月,泰州某公司违反与西能公司的保密约定研发生产微球,并由被告人顾某某负责、被告人王某某具体执行微球研发。
2016年泰州某公司研发测试期间,西能公司原销售副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西能公司允许,明知泰州某公司违反保密约定,仍将从西能公司获得的部分微球技术信息私自披露给被告人王某某,供其研发使用。
2016年6月,泰州某公司以西能公司拖欠加工费等为由解除与西能公司的委托代加工关系,并利用西能公司技术秘密自行生产销售,后三名被告人又合谋租借其他公司场地自行生产销售微球。
被告人陈某某在负责销售微球的过程中,还违反与西能公司的保密约定,利用其在原西能公司工作中获知的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向温州某公司等4家原西能公司客户销售微球。
经司法鉴定,西能公司拥有的物理膨胀微球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泰州某公司所生产和三名被告人租借其他公司场地生产的微球配方与西能公司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西能公司拥有的温州某公司等15家客户联系信息、交易信息、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亦构成商业秘密。
经司法审计,泰州某公司自行生产、销售微球1001.25吨,销售金额4187万余元,获利2400万余元;租借其他公司场地生产的微球452.95吨,销售金额2431万余元,获利1144万余元。案发时,上海市公安局查获尚未销售的微球合计125.46吨。
该案系一起罕见的既侵犯技术信息又侵犯经营信息的“双密”案件。三分院从立案之初、审查批捕到提起公诉阶段,都保持全程介入,有效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重点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密点确认、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司法鉴定意见等方面规范证据收集和固定。在认定商业秘密的密点、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均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的情况下,三分院又多方查找资料,请教专家,寻求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参照民事认定损失方式等等,力求精准认定。
同时,为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三分院多次听取被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8年8月,被告单位泰州某公司和被告人顾某某分别赔偿西能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和100万元,获得西能公司谅解。
2018年9月18日,三分院依法提起公诉。
鉴于案发后两单位恢复了代加工合作,同时双方还进一步推进合作深度,共同投资1000万元开展新项目,扩大微球产能。权利人的损害已得到控制,商业秘密权利侵害状态已经恢复,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分别与西能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获得西能公司谅解,被害单位一再请求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综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考量,三分院向法院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2019年7月29日,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
指导意义
本案涉案的物理膨胀微球技术、工艺系权利人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仅有5家企业拥有同等技术水平。权利单位和侵权单位均为民营企业。该案同时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该案对检察机关今后办理同类案件在认定专利与商业秘密交叉、犯罪数额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作者:何易 陈宇阳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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