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今天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及操作口径》的通知。
为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聚焦区域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为新片区人才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打造具有创新活力的人才高地,根据《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制订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及操作口径。
政策实施范围
新片区管委会经济管理范围386平方公里为住房政策实施范围。具体为: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3高速公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浦东机场南侧区域,小洋山岛区域。
定向微调政策适用对象
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符合以下单位条件之一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之一,同时须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人才为满足本次住房定向微调政策的人才。
单位条件
1、符合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新片区的企业;
2、新片区重点支持引进或为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并定期更新
个人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且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
4、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
5、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新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
选房购房制度适用对象
新片区优先选房购房制度适用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满足个人条件之一,同时须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符合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具有新片区购房资格的人才。
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符合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具有本市购房资格的常住人口。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采取统一认筹、分批摇号选房。
认定流程
单位清单:新片区管委会根据区域发展和产业导向,每年制定单位准入清单。
认定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稳定就业条款,凭单位出具的同意购房意见书和劳动合同、本人承诺书,由新片区管委会出具购房资格确认函作为购房依据,其余操作流程按现行上海市商品住房政策执行。
监督管理
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购房时劳动合同约定或承诺的,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将不再享受新片区其他优惠性政策,相关单位为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不再享受新片区相关优惠政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作者:文汇报驻临港记者祝越
编辑:汪荔诚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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