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眼癌女童”王某的祖父王太友、母亲杨美芹诉网络“大V”陈岚名誉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女童王某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给女儿筹措相关医疗费用,原告杨美芹通过微信、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陆续获得爱心捐款。后部分社会公众对善款用途产生质疑,原告杨美芹不断收到含指责、诅咒等内容的短信。
被告陈岚系新浪微博认证加V的注册用户,基本信息及微博认证的个人身份信息为“作家陈岚”,至本案起诉时显示粉丝数为数十万人。被告陈岚通过上述实名认证的微博,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陆续发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
2018年5月初,女童王某去世。
2018年9月4日,杨美芹、王太友将陈岚诉至上海闵行法院。两原告诉称,被告作为资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发表不实言论、泄露原告实际住址,并误导网友对两原告进行负面评价,致使两原告名誉受到严重贬损。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两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河南的《大河报》、上海的《新民晚报》《澎湃新闻》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被告的实名新浪微博公开道歉,置顶两个月;赔偿原告杨美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8365元、两季庄稼损失36360元、误工费损失8000元;赔偿原告王太友两季庄稼损失18180元、误工费损失17460元;赔偿两原告律师费3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并无贬损原告杨美芹的主观恶意,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均有信息来源,对于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来源,确认后已删除并公开道歉。杨美芹的相关个人信息也是其自行公布的,不属于隐私,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原告王太友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名誉权纠纷中的注意义务与容忍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陈岚为新浪微博加V认证的注册用户,“作家陈岚”微博系拥有数十万粉丝、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自媒体。被告对原告杨美芹网络个人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及评论,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本身并无不妥。但基于其在网络空间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
同时,网络个人求助的方式为人们的爱心行为建立起了更加广泛、便捷和高效的渠道,使更多困难家庭得到了及时救助并渡过难关,应当予以倡导。原告杨美芹作为个人网络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对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而引发的社会舆论,应当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
被告部分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判决认为,被告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但在被告发布的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留着钱给儿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极有可能希望摆脱麻烦,因为公众质疑声越来越多,恶意断绝孩子饮食,最终导致孩子衰竭”、“一句话,孩子没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疗,从头到尾。一直在等死!这个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影响范围相当
法院认为,被告发表讼争博文的平台为新浪微博,基于新浪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对于社会的显著影响力,故判令被告通过该平台在适当时间内以置顶方式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本案名誉侵权足以导致原告杨美芹的名誉显著降低,给原告杨美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酌情确定赔偿律师费5,000元。对其他损失,因依据不足,未予支持。此外,根据相关博文内容,文中所指家庭应当理解为王凤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与该身份不符,故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周渊 杨程
图片:孙弢
编辑:薄小波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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