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精神,属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特殊情况下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在相关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之前可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受赠人向捐赠人出具《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物资进口证明》(见附件1)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见附件2);
2、捐赠人持凭上述材料(可以为扫描件)至通关现场办理登记放行手续(报关单“消费使用单位”须与受赠人一致);
3、受赠人事后至其所在地海关关税部门办理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4、如使用人所在地非上海,受赠人将会要求捐赠人提供承诺,承诺在物资送达之后,由实际使用人出具收货凭证并递交给受赠人,以便确认物资最终流向。
注意
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赠人一般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以及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团体(由上海市民政局负责确认)。
相关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海海关关税处
鲍菲 13621668989 孙珺13611730206
上海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处
马国平18017087273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李凝 13651987968
上海市红十字会
赵国强 13512174981
作者:何易
编辑:张晓鸣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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