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不会想到口罩成了今年最畅销的年货,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口罩成为最抢手乃至脱销的商品。在全国抗击疫情的关键节点上,竟有“黑心”商贩借机牟取不义之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了多起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口罩案件。
1月25日起,男子崔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联系某药业业务员曾某和张某采购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蓝昕”牌、“艾美”牌防颗粒式口罩共9000只(进价13.5元/只)、一次性医用口罩5万只(进价0.85元/只),分别以20元/只、1.1元/只的价格通过“好药师药房”销售给附近居民非法牟利。
截止到1月28日18时,上述口罩还剩余1.1万余只尚未销售,已销售金额21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上海铁检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了解案情后,及时跟进,全面系统梳理现有证据,就证据固定、涉案口罩来源及检验鉴定等提出意见,并将持续跟踪指导补充侦查。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通过微信从周某某处购进假冒“飘安”一次性口罩5万只后,将其中2万只以原价分销给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剩余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销售。俞某某将其中6000只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剩余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销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携带上述假冒“飘安”一次性口罩3200只及其它杂牌口罩共计4890只至杨浦区五角场环岛下沉式广场万达广场出入口处设摊销售时被五角场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相关口罩被依法查扣。
无独有偶,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雷允上大药房的医师),从河南新乡李某处购进假冒“飘安”牌医用口罩6万只,后销售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复美大药房的经营人)2万只,其他4万只均通过微信销售至长沙、广州、江西等地,销售金额共计5.5万余元。
上海铁检院第三检察部食药专办组的检察官获悉上述两起案情情况后,立即与杨浦经侦支队、宝山经侦支队取得联系,及时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况,并就假冒“飘安”口罩的质量检测、涉案人员手机和涉案药店电脑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假冒“飘安”口罩已售情况追踪和进货渠道排查等方面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立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启动假冒“飘安”口罩的召回程序,做好台账登记及询问工作,并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真伪口罩辨别宣传以及外地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的隔离防护工作。
检察官表示,制售问题口罩,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全国抗击疫情的关键节点上,这些“黑心”口罩商贩却在牟取不义之财。检察官提醒:制售问题口罩,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作者:何易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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