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当前,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重要窗口期和关键期。针对近期人员返程高峰和本市部分企事业单位陆续复工的现状,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各项防控措施,近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加强信息登记和健康管理,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二、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
三、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切实做好单位内部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做好单位环境清洁、通风和预防性消毒,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宣教和健康提示。做好本单位员工每日健康状况主动申报和体温检测工作,督促工作人员加强自我防护。鼓励各单位创造条件,提倡不集中用餐。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网上办公。
六、各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好辖区内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的排查与隔离观察,做好对接受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观察人员的日常生活保障,加强社区防病宣传教育、环境卫生整治、外来人员管理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编辑:孙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