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区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进行相对不起诉宣告。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某医疗科技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8日22时许,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自酒店停车场行驶至该酒店门口等待代驾司机时,被民警查获。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某危险驾驶距离较短,乙醇含量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胡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主要为全国200多家医院的影像、放疗等大型医疗设备提供硬件维保和软件研发服务,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仍积极履行企业负责人职责,疫情防控期间为全力保障CT等诊断设备正常运行,特地调派十多名工程师为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市第四医院等30多家重点地区定点收治医院提供人员技术支持和备件保障,公司还向合作的定点收治医院捐赠防护服、消毒液和口罩5批次。
鉴于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所管理的医疗设备维保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有序运转直接关系疫情防控,长宁区检察院根据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依法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3月4日,长宁区检察院对胡某某公开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其进行训诫教育,胡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法律后果,并当场表示自己将带领员工继续做好抗击疫情的相关工作,在全面复工后加紧医疗设备技术研发,在医疗防疫领域做出更多贡献。
作者:周渊 简宁
编辑:何易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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