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水中活化石”之称的中华鲟已在地球上生活了一亿四千万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水域环境状况不断变化,水生生物资源急剧衰退。10年前,中华鲟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保护物种,生存延续面临严峻挑战。
对中华鲟进行立法保护是从根本上避免其功能性灭绝的重要举措。今天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上海市长江中华鲟保护条例(草案)》。
从物种保护到系统保护,明确各部门分工、形成合力
中华鲟形态威猛、个体硕大,是淡水鱼类中个体最大、寿命最长的鱼。2008年2月,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成为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中的第一块国际重要湿地。该保护区所在的长江口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优越的地理环境,却也是不同主管部门权力交叠之处。
中华鲟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在实践过程中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而形成工作合力?《条例(草案)》明确,本市10余个部门拥有各自分工职责。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华鲟保护工作,组织或者协调开展相关行政执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修复、收容救护、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工作。规划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海洋)、交通、绿化市容、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中华鲟保护相关工作。
针对中华鲟洄游特性,建立长江流域协同合作机制
中华鲟具有洄游特性,每年夏天,它们都会从长江口外浅海域洄游3000多公里,直至长江上游再繁殖产卵。等幼鱼成长至15厘米左右,它们又会沿江而下,在大海里孕育生长,开启新一个生命周期。
在分组审议中,曾参与过相关调研的叶青委员表示,针对中华鲟洄游特性,相关保护措施尤其需要在执法层面加强与长江流域其他省市间的合作,这才能使得制定的法律真正有生命力。
《条例(草案)》中设专章对中华鲟保护协作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开展中华鲟保护执法合作、加强联勤联动、协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加强中华鲟科研合作、合力开展中华鲟资源调查和生存环境监测等。
叶青还进一步指出,在中华鲟保护过程中,我们还亟待建立更高层级科研机构间的联勤联动机制,从而使得中华鲟保护更科学、规范。
完善中华鲟救助机制,建议增设生态补偿条款
从物种保护到栖息地保护,再到如今的系统保护,我们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社会保护。
近年来,中华鲟非法捕捞、受伤、搁浅、受困和误捕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华鲟收容救护体系,对执法机关罚没的中华鲟,以及野外发现的误捕、受伤、 搁浅、受困的中华鲟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条例(草案)》还指出,禁止捕捉、杀害中华鲟,因特殊需要必须捕捉的, 应当依法取得特许捕捉证,禁止出售、收购、利用中华鲟或者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中华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条例(草案)》对中华鲟保护相关公益诉讼也给予了支持。具体内容包括,对影响中华鲟生存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有关机构和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支持。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富荣在审议意见报告中建议,《条例(草案)》还可以根据环境经济政策“污染者付费”、“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的原则,对造成长江上海段水域生态环境问题的行为,增加相关生态补偿内容条款,以强化管理作用。该报告还指出,针对参与中华鲟救助、举报的渔民和市民也应给予奖励。
作者:王嘉旖
编辑:朱伟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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