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车场,张某某从打开的车后窗翻入徐女士车内企图盗窃,无果后一直坐在后座,而徐女士深夜下班路上也一直没发现这个不速之“客”,直至她前往加油站,张某某暴力胁迫她离开时,她才发现自己陷入无妄之灾……
今天,这个离奇的案子在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周敏、检察官助理徐路平出庭,以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经过近两小时的庭审,虹口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获的犯罪工具电击器一只予以没收。
去年9月,离异的张某某从老家来到上海,但一直没有找到工作。10月28日20时许,张某某在停车场发现一辆车后窗未关,便翻窗进入车内,由于没发现什么物品,行窃未果。同时,车辆开始鸣笛、闪灯报警,张某某自称由于担心被发现,他继续留在车内。但从监控视频看,在此后约两小时时间内,该车附近并没有什么人经过。
当晚22时许,车主徐女士携同事驾车回家,中途同事下车,期间两人均未发现隐藏在后排的张某某。徐女士表示,在行车期间,车内人员无法开车门,但在同事下车时,对方有机会开门逃跑。
而在同事下车后半小时,徐女士驾车回家,进车库前发现油不够,便调头前往加油站。根据加油站监控视频,加油站当时并没有工作人员在车辆附近,张某某声称加油站灯光太亮,他怕暴露自己,因而想到胁迫徐女士驾车离开。而徐女士表示,当时如果张某某直接下车,“我可能根本都不会发现他”。
从加油站的监控视频看,张某某在车内从后座与徐女士有明显接触,手部动作较大,之后徐女士头部便靠上车窗。之后,张某某先下车,而后徐女士从安全带中挣脱出来想下车,张某某用力将徐女士往车里推,之后徐女士跌落在车旁,张某某则返回后座拿走自己和徐女士的包逃离。数小时后,民警在一网吧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缴获赃物及作案工具。经查,被抢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元、1副苹果耳机等财物。
在庭审现场,张某某翻供,自称从车窗爬入车内只想偷窃而非抢劫,使用的暴力手段也仅是“推了她一下”,不承认使用过电击器。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徐女士在警方未抓获张某某前,在笔录中就提到“感觉脖颈一阵酥麻”,这与张某某在庭审时所说的,自己试用该电击器“有酥麻的感觉”一致。而根据加油站工作人员的笔录,他也看到徐女士颈部有红色伤痕。包括张某某之前的笔录中,也曾承认使用了电击器。案件中所有证据相互认定,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公诉人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暴力强行取财,而非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庭根据该暴力事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等对张某某进行判罚。
作者:单颖文
编辑:王宛艺
责任编辑: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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