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十五个“国际罕见病日”。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罕见病患者约有2000万人,每年新增患者超过20万人。
罕见病,不仅仅是一个医学术语,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医疗政策术语。对罕见病定义的界定,概念的解析与患者保障关系深刻。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发布了《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采用了“罕见疾病”这一表述,区别于既往政策中“罕见病”的概念。
从“罕见病”到“罕见疾病”,仅仅一字之差,这一措辞的改变意味着什么,会带来哪些深远影响?
关于罕见病的定义问题,由于流行病学数据不足等问题,学术界一直难以完全确定。中华医学会医学遗传学分会最早在2010年将患病率小于1/50万或新生儿发病率小于1/万定义为罕见病。去年9月,《中国罕见病定义研究报告(2021)》提出将罕见病定义更新为新生儿发病率小于1/10000、患病率小于1/10000、患病人数小于14万的疾病。
2016年上海市卫计委首先发布了《上海市主要罕见病名录(2016年版)》,这是国内第一个官方性质的罕见病目录。在此基础上,2018年5月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使我国成为了全球首个在罕见病领域采用“目录法”规范定义的国家。这一破冰之举,直接带动了我国罕见病相关系列政策推出,切实改善了罕见病的临床诊疗工作和公共医疗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一批《目录》的遴选以“可诊可治”作为主要原则,同时兼顾社会上的一些呼声。由于决策复杂、标准不一,在三年多来的实践中第一批《目录》存在的局限性逐渐显现。以罕见肿瘤为例,《目录》内仅包含3种罕见肿瘤。目前仍有多种患病率低、诊疗困难、预后较差的罕见肿瘤亟待纳入目录。随着进一步研究开展,“罕见病”的概念也会随之更新。据悉目前第二批罕见病目录已经进入材料审核阶段,相信不久后就能面世。
本次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指导原则》,首先采用了“罕见疾病”这一表述,是在“罕见病”这一政策术语已然规范的背景下,作出的灵活表达,可将其视为对“罕见病”概念的一种补充。据统计,世界上的罕见病多达7000余种,仅有5%不到有药可医。《指导意见》意在促进更多低发病率疾病为对象的药物研发,而非限定于《目录》中已经规范的疾病。一字之差的表述,是有关部门着眼未来、打破边界的投石问路,是罕见病药物研发由碎片化逐步迈入体系化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其开路先锋的前瞻性。
在巨大的临床需求下,《指导原则》不再局限于现有《目录》的概念,尽可能扩大其影响力,展现了有关部门推动我国罕见病药物研发的信心和决心,力争将更多原先被市场冷落的罕见疾病药物拉入研发快车道,为边缘化的罕见病患者带来更多希望的曙光。只有不断培育创新动能、提高研发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罕见病患者无药可用的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导原则》制定中,药监部门也进行了“自我创新”。《指导原则》密切结合罕见疾病特点,通过科学精巧的方法“精简”研究设计等开发流程,引入了患者登记平台、疾病自然史、定量药理学、真实世界研究、患者报告结局等近年较为新颖的研究工具和方法。新方法的运用可以为罕见病药物在临床试验的环节减少样本量,降低药企研发成本和难度,使药物研发更加高效、灵活。如此在药物研发上的创新便有章可循,能为药企源源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指导原则》的发布针对罕见病药物研发积极性较低的突出问题,促使医药企业围绕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将罕见病作为创新产品研发的重要方向之一。而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罕见病防治与保障迈上新的台阶,为罕见病患者提供更优质的诊疗服务,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从卫生部门发布《目录》面向现在,到药监部门发布《指导原则》面向未来,“罕见疾病”的一字之差,背后明确的立场是:在实现“健康中国”的路上,不能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作者:谢紫菲(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上海中医药大学市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院罕见病科创志愿者团队成员)
陈立铭(上海中医药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上海中医药大学市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院罕见病科创志愿者团队成员)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单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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