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今起正式生效,两部《条例》明确了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工作要求。今天,长宁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召开长宁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工作座谈会。
会上,五家单位共同会签了《长宁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长宁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实施规则(试行)》。
上述制度的出台,将有效推进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职能作用,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办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将共同建立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人员库,全区各学校至少应当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和1名校外法治辅导员,优先为薄弱学校配备。除长宁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的聘任与管理适用该《办法》外,长宁区幼儿园、托育机构也将参照《办法》开展法治副园长等工作,确保覆盖全区所有学校、教育机构。
对于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工作内容,该《办法》划出了“重点”。他们将积极参与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重点开展学生欺凌防治、性侵犯罪预防、保护处分监督、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
今后,五家单位将定期举行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统筹推进本区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等,由联席会议通报表扬。
作者:钱宇文 单颖文
编辑:王宛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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