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安全,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执法部门联合惩戒作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联合市交警总队按照“信息共享、紧密协作、执法联动”的工作原则,对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开展联动执法专项行动。
2022年1月24日,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数据,发现牌号为沪FJ5333的车辆涉嫌存在未开启卫星定位装置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运”)情况。市交通委执法总队迅速启动响应机制,指派直属六大队联合宝山交警支队对车辆所属企业即上海海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上户检查。通过数据排摸比对,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于2021年12月4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但未发现该车的卫星定位行驶轨迹数据。经调查,企业当天指派该车从事长兴岛到太仓的危运业务,因上海长江大桥原则上禁止危运车辆通行,摆渡绕行耗时较长。企业为贪图便利、逃避追责,指使驾驶员吴某在拔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连接线的情况下通行上海长江大桥,故此次运输全程无卫星定位行驶轨迹数据。调查过程中,企业也无法提供该次业务的危险货物运单。
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却不料数据之“网”疏而不漏,违法行为一览无遗。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恶意人为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法行为分别处以5000元和3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1日,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在接收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第二批数据中,再次发现上海海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牌号为沪FJ5333以及沪EJ6286的车辆,分别在2021年12月7日和12月17日上路行驶并且车辆无卫星定位行驶轨迹数据,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系该企业驾驶员吴某、李某私自揽货,驾驶上述车辆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022年3月04日,因实施“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上海海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05日,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运经营对吴某、李某分别予以立案。
根据上述情况,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依照《关于对危化品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启动联合惩戒工作。综合上述违法情况,依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总队依法对上海海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除消除安全隐患之外,该企业需积极落实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及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出的相关整改要求,对责令改正期间整改不力,其名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期间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将依法吊销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通过联合惩戒,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与市交警总队不断完善数据交换机制,共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相关信息。建立了信息抄告、立案调查、限期整改、停业吊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联勤协作“交叉式”执法的监管体系,为进一步消除道路运输交通安全隐患,有效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夯实基础。
作者:张晓鸣 刘超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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