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发布第二批高校章程核准书,核准了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四川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和西南大学等9所高校的章程。
去年11月16日,教育部首批核准包括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东华大学等在内的6所高校章程。目前,全国共有15所高等学校章程通过了教育部的核准,沪上高校有5所。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大学章程是重要组成部分。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其内部治理结构和框架是什么?高校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如何合理分割?高校在加强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将受到哪些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对于这些事关高校发展的根本问题、关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都在大学章程中予以明确。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须厘清三层关系
在借鉴第一批6所高校章程的基础上,第二批获得核准的9所高校章程,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根据教育部的说法,其中一点是,“在健全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框架、重视加强院系等学术组织的运行规则与治理体系、健全校内民主监督机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章程在编制过程中必须要作出明确阐述的。”上海财经大学党委书记丛树海说,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简单来说包含三层关系:党委与行政的关系、学术与行政的关系以及学校与学院的关系。
“大学章程不仅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更重要的一点是,这部‘大学宪法’必须是可操作的。”同济大学发展规划研究中心主任蔡三发参与了同济大学章程的起草。他说,就像法律一样,大学章程要能“落地”,需要一些配套的制度规定。以同济为例,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组织的章程建设得到完善,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学校党委和行政层面的重要议事规则。
“钱袋子”里的钱怎么花,对高校来说就是一个重要问题。例如当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者院系因为工作需要申请预算外资金,到学校层面该怎么处理和决策呢?“以前学校类似这样的事情往往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或者说规定得比较模糊,金额较大的预算外审批,可以上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议,也可以上校党委常委会,但相关的议事规则到底是怎样的?”蔡三发说,在编制同济大学章程中,学校有意识地针对这类问题建立了一系列明确的规章。比如,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申请的额度标准,超过500万元要求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而100万至500万元之间的申请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激活院系办学活力,是好事也是难事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曹德明说,大学章程的制定,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一件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但把这件好事办好并不容易,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如何凝聚办学共识、激发办学活力。
在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中,特别强调了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的概念,并明确提出“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曹德明说,据此,学校的发展模式要从“校管院系逐步转向院系办校”,二级院系才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有专家认为,在这个转向过程中,高校的权力将出现“重心下移”的局面。“很多大学的二级学院,过去在‘人、财、物’三个方面是没有什么决定权的。随着今后学校层面的权力逐步下放到院系,一方面学院的活力被激发了,另一方面,对下放的权力进行监管,也是高校内部治理的重要方面。”
一位执教于沪上一所985高校的教授说,学校大约在两年前就此话题召开章程编制调研会,结果,面对来自学校层面的“放权”,二级学院的院长们态度不一。有人十分期待,但也有院长忧心忡忡,“像教师评职称这样的事情,过去评不上的人会找学校申诉,今后权力下放,评不上的人岂不是要抓住院长不放了?”部分高校在章程中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这类问题。上海财大发展规划处处长应望江介绍,为了充分体现“教授治学”,二级院系实行“四位一体”:党组织负责党群事务;行政班子负责行政事务;教授委员会全权负责学术事务;院系教代会承担学院的民主管理事宜。
学院一级的学术事务由教授委员会“打理”,客观上对学院院长的权力进行了制衡。
加强对办学自主权及监督机制规定
教育部表示,此次核准的9校大学章程,均突出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了对学校办学自主权及监督机制的规定。
同济大学章程中,总则之后的第二章内容即是“教职员工与学生”,目的就是凸显大学这个学术共同体中师生的主体作用。上海财大用“财政与资产管理”替代了“财务与资产管理”。相比“财务”,“财政”的内涵更宽泛,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等等。
据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均已完成章程起草工作,一部分高校已经向教育部提交了核准申请。教育部正在集中进行核准,将在今后一段时间陆续予以核准并公布。
文汇报记者 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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