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06年,大唐盛世花园小区开发商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盛唐物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小区业委会成立时止。
2013年1月,小区业委会成立。6月,业委会向盛唐物业发函表示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将于9月1日召开业主大会,就小区选聘物业事宜投票表决。9月4日,业委会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发布关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的决议。
盛唐物业对该决议并不认可,认为决议程序违法,无效;业委会成立之后虽未与其续约,但一直接受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处于默认的事实物业管理服务状态,实际上已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业委会应立即停止招标选聘新物业的行为。
然而,盛唐物业的反对并未奏效,眼看业委会就要另请他人,盛唐物业一纸诉状将业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判令业委会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审判决驳回了盛唐物业的诉讼请求,盛唐物业不服并提出上诉。
其间,业委会与上海同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约,委托其于2014年1月1日起接手小区的物业管理。因业委会与老物业并未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惨剧发生……
文汇报首席记者 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