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今天(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上海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良好的城市风貌、全社会的热情和各方的挚爱,以及制度创新、制定和贯彻,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上海是国内第一个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城市。1987年,上海颁布了我国首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经历过两次修改,即1997年修正、2004年修订。《条例》对提升本市未成年人保护水平,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特别是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后,上海《条例》需要与上位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持一致。同时,近年来,上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面对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另外,《条例》也需要汲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做法。
基于此,上海市人大对《条例》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涉及19个方面。为了方便社会各界理解《条例》修改的精神,2014年2月25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教委、市未保委办公室联合召开学习贯彻宣传《条例》座谈会。在会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张辰对《条例》的修改作了解读,市未保委副主任、市教委副主任王平,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薛明扬分别代表市未保委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未保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教委青保处处长朱坚表示,上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础一直较好,新修改的《条例》,为上海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工作重点,指明了努力方向,对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具有深刻的现实和长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