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避免学龄前儿童独处问题
背景 近年来,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事故,如未成年人坠楼伤亡、未成年人被困车内窒息死亡、未成年人游泳溺亡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此类事件往往是由于未成年人独处家中、家庭乘用车内或者其他场所时,缺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有效看护所致。
[修改要点] 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
解读 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是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应尽的职责。
3、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背景 未成年人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的现象往往与家长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有关。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作了相关规定。
[修改要点]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逃学、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寻找;发现有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教育,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矫治。
解读 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以及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条例》相应地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的内容。
4、关于校车安全问题
背景 校车安全是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也是近年来关注的热点问题。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同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修改要点] 第十四条第二款学校使用校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学校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解读 《条例》从学校使用校车需取得许可、校车和驾驶人需符合标准条件、校车运载学生需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三个方面,将校车管理规范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
5、关于学生服质量安全
背景 学生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不容忽视。2013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初步建立了学生服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修改要点] 第十四条第三款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及学生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并向家长、学生和学校教职员工公开采购情况。
解读 《条例》对学生服等学生学习和生活用品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从保证质量安全的角度,要求学生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二是从规范采购程序的角度,要求学校向家长和学生公开采购情况,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