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活动问题
背景 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活动问题屡见不鲜,事实上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阻碍他们健康成长。
[修改要点] 第十五条第四款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以及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解读 对学校和教师的相关行为进行限制,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7、关于安全教育
背景 针对性和实效性是目前学校安全教育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修改要点] 第十七条第二款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市中小学生公共安全行为教材。学校应当根据教材对学生进行珍惜生命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
解读 《条例》明确了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的内容,强调教育的系统性、常态化和实效性。
8、关于应急处置和安全演练
背景 突发事件处置和安全演练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改要点] 第十七条第三款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演练。
解读 《条例》增加关于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和教育的内容,明确了职责。
9、关于残疾儿童、学生的免费教育
背景 残疾儿童、学生的教育根据国家规定应当纳入免费教育范围。
[修改要点] 第十九条第一款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
解读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而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