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处条款修改: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1、关于保障未成年人乘车安全
背景 近年来,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研究表明,儿童不适宜坐在副驾驶位置,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对降低儿童死亡率和重伤率有明显作用。
[修改要点]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二十三条家庭乘用车、儿童安全座椅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为购买者提供儿童安全座椅安装、使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安全座椅生产、销售的监督。
解读 《条例》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乘车安全中的义务,意在引起监护人重视。明确家庭乘用车、儿童安全座椅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为未成年人乘车安全提供技术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