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辽宁高考体育加分造假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抨击高考加分政策之声不绝于耳。一些评论认为,高考加分滋生了舞弊和腐败,损害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应该彻底取消,回归“裸考”,使所有考生“公平”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高考加分(照顾)政策几乎是与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相伴而生的,它因何而存在?又何去何从?我们应当理性地分析。
在我国,高考被赋予了远远超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功能。首先,究其本质而言,高考就是一种选拔性考试,目的是为了高校选拔适合于自己培养的生源,服务于高校培养人才的职能。与此同时,作为入学主要依据的高考事实上被赋予了引导中小学教育的功能,“你怎么考我就怎么教、你考什么我就学什么”,高考就是“指挥棒”,“应试教育”由此而生。再次,由于中国社会由来已久的二元结构,接受高等教育是改变身份、改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因而高考被赋予了促进社会流动、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高考及招生录取中的公平备受关注。
恢复统一高考三十多年来,对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探索一直在进行,既有高考科目、考试内容的改革,也有招生录取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的改革等。另一方面,改革的重要取向是如何减小高考“一考定终身”、“分数决定论”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探索构建基于统一高考的多维考察、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发挥高考的正向功能,“三个有利于”是高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出发点,即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有利于引导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高考加分照顾政策的出台和不断调整是整个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少部分特殊考生在高考基础上适当加分或在录取中适当照顾,目的就是要在制度设计上对考生行为和境况有所鼓励、有所引导、有所补偿,究其出发点而言,是与“三个有利于”原则一致的。如,给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适当加分,体现了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鼓励,是对素质教育的积极引导;给奥赛获奖、科技发明、文体特长等学生适当加分,体现了对有特殊能力和潜质的学生的鼓励,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给见义勇为者、烈属子女适当照顾,体现了对特殊贡献的补偿,给少数民族、归侨适当加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可见,设计合理的高考加分制度能构成对高考统一录取的有益补充。
给部分学生加分,是否打破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则,造成了高考不公平?这里有一个如何理解“公平”的问题。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基础性公平,所以高考成绩仍然是高校录取的最主要依据。但同时它只是一种形式层面的公平。由于考生的地域、城乡、社会阶层、教育资源等方面的差异,每一个考生站在高考面前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在政策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差异补偿”,这是追求更深层面的“公平”,所以有了给弱势群体适当加分、实施“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和“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这样的举措。而作为教育选拔考试,高考录取更深层面的公平应体现在“人尽其才”、“唯才是举”上,特别是对那些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应当有相应的政策支持,使他们能被选拔出来。我们必须把高考“公平”的价值追求与高考选拔人才、引导素质教育的功能统筹考虑。我们要追求公平,但不要固守那种没有效率的公平。实践证明,把高考作为高校录取的唯一依据,“一考定终身”、“唯分录取”不利于高校选拔人才,不利于引导素质教育,一味强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形式公平并不可取。
高考加分制度受到质疑和诟病,一方面有制度本身有待完善、加分项目设计不尽合理的原因,更多的是缘于执行过程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问题。舞弊造假、钱权交易、滋生腐败,并非高考加分制度本身所致,我们要坚决打击舞弊造假和腐败行为,增加高考加分的透明度,但不能因此全盘否定高考加分制度,那样无异于“把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
文/王旭东(作者系北京物资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