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愫生
核心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落实者,是“关键少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牛鼻子”。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关键少数”不能把法律作为任意使用的工具,而要真正确立法治的价值意识,还要求“关键少数”发自内心对法治信仰与崇敬,对法律功能和价值尊重、认可、接受和服从。要让法治的极大权威内化于心,牢牢扎根于“关键少数”的意识之中,自觉认同与信奉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落实者,是“关键少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牛鼻子”。十八大后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老虎”和“苍蝇”一起打,并认真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深得老百姓拥护。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在同样环境下,有的“关键少数”始终保持清廉本色,有的却贪图享受、蜕化变质?为什么有的“关键少数”能够将改革发展搞得有声有色,有的却让老百姓怨声载道,工作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伤亡等特大事故?很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是“关键少数”是否具有法治意识,能否用党纪国法来规范行为,抵制诱惑,促进改革。可见,切实提高“关键少数”法治意识,是我国真正实现法治的关键之一。
法治意识要内化于心:尊重、认可、接受和服从法律功能和价值
自古以来,任何社会和国家都必须也必然树立某种至上的、排他的权威,以便实现和维护正常的秩序。在近代社会,确立这种权威的进程主要体现为法治与人治的矛盾,而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的地位。就文化传统而言,我国几千年来法治因素微乎其微,在不少“关键少数”脑海深处,并未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虽然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也进行了“六个五年普法”,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方面依然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不作为和乱执法、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违法乱纪。
现实生活中“关键少数”在法治意识方面还普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具意识,表现为遇到问题找法;二是实践意识,表现为对己有利的按照法律行事,搞选择性执法,反之就绕开法律、打擦边球进而违反法律,甚至走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之路。在工作实践中“关键少数”往往会使用四种思维方式:政治思维,着重利弊权衡的考虑;经济思维,着重投入与产出的比较;伦理思维,着重善与恶的评价;法治思维,着重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但不少“关键少数”没有把法治思维作为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伦理思维的前提,即应该首先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有的突破“合法”这一底线,藐视法律、践踏法治,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冲击了老百姓对法治的信心。
要特别强调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关键少数”不能把法律作为任意使用的工具,而要真正确立法治的价值意识,还要求“关键少数”发自内心对法治信仰与崇敬,对法律功能和价值尊重、认可、接受和服从。要让法治的极大权威内化于心,牢牢扎根于“关键少数”的意识之中,自觉认同与信奉法治。“关键少数”还要进一步认识到一切权力来源于并受制于法律,一切政党、社会力量和领导干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不可逾越的界限,自觉以法律为行为规范与评价标准。
法治意识要外化于行:做尊崇法治的表率、敬畏法律的模范
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靠各级“关键少数”组织领导和层层推动。各级“关键少数”是重大问题的决策者和组织、实践者。地位越高,职位越大,其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影响就越大。“关键少数”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以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如果“关键少数”缺乏法治意识,目无法纪、违法乱纪,就会搞得潜规则流行,歪风邪气盛行,破坏公平正义。现阶段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关键少数”带好头,认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就成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关键。
“关键少数”要做尊崇法治的表率、敬畏法律的模范,首先必须摒弃“法治可超越政治、法治可与政治完全分离”错误观念,摒弃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警惕“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命题,搞清“权大还是法大”这一真命题。要以实际行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搞西方所谓“宪政”,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笼子里,依法设定、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
其次要在不断学法的基础上做到守法用法。学法不应仅是学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而应注重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下功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要通过学法和法治教育进一步促进“关键少数”形成法治思维,用法治的头脑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的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尊崇法治的表率作用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第四分校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