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讯(记者顾一琼 通讯员李鹏飞)去年一年,浦东新区法院共受理涉养老机构纠纷20件,同比增长82%;今年1-6月已受理12件。法官们坦言,此类纠纷在某种程度上是“弱势”双方的博弈,而审理此类纠纷也常常考验着法官平衡利益的能力。
去年以来的32件案件中,生命权、健康权纠纷19件,占总量的近60%。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护理义务成为争议焦点。审理发现,涉纠纷的老年人皆有疾病、行动障碍或智力不健全等潜在风险,而养老机构则较多存在安全隐患、护理不当或用药过程记录不全等问题。从处理结果看,32件案件中20件已审结,调解撤诉10件。10件判决中,养老机构承担主要责任4件、次要责任3件、无需承担责任3件。原告要求赔偿总额306万元,实际判决赔偿额90.3万元,心理预期与实际赔偿差距较大。
浦东法院惠南法庭其辖区是浦东养老机构的聚集地。惠南法庭庭长徐平介绍说,2014年6月1日《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鼓励开办养老机构,有着积极意义。但从目前诉讼情况看,养老机构运营还面临一些困境。首先,多数养老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盈利能力弱,社会资本关注度低。目前进入该行业的民营资本往往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经营稳定性差,属于相对“弱势”资本。而老年人经济实力有限,不可能承受高昂的住院费用。同时由于认知、行动能力下降等客观因素,属于伤、病高发“弱势”人群。
审理此类纠纷,法官挑战重重。一方面法官要鼓励该行业发展,维护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的积极性,不能苛以过重责任;另一方面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行业规范,这就要求法官在两者之间不断进行个案权衡。此外,由于服务合同责任、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下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责任和子女的监护责任相互交叉,加上老年人举证能力弱、辨识能力弱,“这需要法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做出正确裁断。”徐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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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老人单独外出坠河溺亡
去年6月,孙某将父亲送进养老院,并在福利院入住协议附件中写明:“不同意老人自主外出。”入院体检结论中载明:孙父有抑郁倾向。9月12日上午,孙父以买牙膏为由,在门卫处填写《请假外出登记表》后离开福利院,却不知为何坠河溺亡。孙某诉至法院。他认为,入住协议系格式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在附件中明确约定:老人不能自主外出。被告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孙父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福利院对其父死亡所致92万元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被告则认为,即使“老人不能自主外出”的约定有效,被告的违约行为与老人死亡也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且老人死因无法确定是意外或自杀。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承办法官指出,福利院未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允许孙父自主外出,客观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外在时空条件,但这不是导致其死亡的内在决定性因素。而被告事发前数日发现孙父情绪反常却未引起警觉,未对其外出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属于未尽到责任。
法院酌定被告福利院承担孙父死亡所致损失的25%共计23万元。
■法官建言
类管理,走出“养老怨”
如何让“养老院”走出“养老怨”?徐平认为,这需要系统发力。
首先,需要增强养老机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入住人员分类管理、合理看护的规定,组织定期护理知识培训和检查,将摄像头等作为必需设备,从源头上防范纠纷发生。
在处理纠纷时,徐平特别提到了惠南法庭的联席会议机制。通过组织司法所、镇民政部门、村居委、行业协会、当事人等各方召开联席会议,搭建平台,调处个案纠纷。
我国目前尚没有根据养老机构的护理能力、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及老年人的护理难度、护理时间等,对养老机构护理资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但去年5月1日,上海发布了全国首个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地方标准,徐平建议,可按照该标准,区分重度护理、中度护理和轻度护理三个等级的养老院,根据资金规模、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将养老机构划分为复合型和单一型,分类管理,实现老年人分流养老,各取所需。
文汇报记者 顾一琼 通讯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