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本报特派记者 叶辰亮摄
■本报特派记者 钱蓓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014年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全国74个城市仅有8个6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均达标。大气污染治理势必是一场持久战,正在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寄予厚望,社会希望本次立法为今后重拳治污提供更多武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已完成一份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今天,张全向记者介绍了他建议的治污关键词:多用市场手段、提高违法成本、关注船舶排放。
关键词一:市场化
建议:对化工、石化等严重污染企业推行强制保险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环保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保,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外经验表明,第三方治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治理措施,这两项制度在国内应用不多,本次大气法修订也没有体现。”张全解释,第三方治理是指由专业第三方为没有自行治污能力或做不到“经济治污”的企业治理污染,但由于排污单位缺乏积极性,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法律界面不清等障碍,第三方治理难以推进。
2014年修订实施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没有污染治理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实行第三方治理,并明确了第三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张全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增设相关规定。
张全还建议对严重污染企业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早在2007年,国家环保部门就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还指导地方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开展强制性保险试点,配套技术规范和激励政策正逐步形成,在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中,保险功能已开始发挥作用。但地方无权规定对企业实施强制保险制度,建议大气法修订时,对化工、石化等严重污染企业推行强制保险制度,鼓励其他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
关键词二:违法成本
建议:实施差别化电价,停水、停电措施和“行为罚”
近两年国家和地方频频开展环保立法,不论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环保法,还是北京、上海、天津、陕西等地修订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几乎每部法律法规都被称作“史上最严”——提高违法成本,已成大气污染治理的全民共识。“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停产限产、查封、扣押等措施,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完全剥夺企业违法所得的预期利益,以消除企业的违法冲动。”张全建议在环保法的基础上,增设差别化电价,停水、停电措施,“行为罚”等条款,“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相应提高其电价,视整改情况调回电价水平;对严重环境违法的行为,如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或者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授权供水、供电部门进行停水、停电;对排黑烟、无组织排放等明显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处罚。”
变“结果罚”为“行为罚”,是上海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时的一大尝试。“机动车、机动船、锅炉和窑炉冒黑烟,以前执法要进行复杂的监测,程序一繁琐,效率就低了。其实凡是能看到明显黑烟的,肯定是超标排放了。改为‘行为罚’以后,通过影像取证就可进行罚款。”张全介绍,自去年10月1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来,环保局已在40余件环境违法案件中实行“行为罚”。
关键词三:车船排放
建议:是时候关注船舶排放问题了
机动车船的排放是PM2.5等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上海市2007年统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把排放检验纳入安全检验范围,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张全在议案中指出,这一措施大大提高了在用机动车主进行排放检验的自觉性,但2014年12月22日发布的机动车安检新标准,删除了原8项安检项目之一的环保检测项目,“这必将增加机动车排放检验的难度,建议本次大气立法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采取类似上海的做法。”
另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排放大户”是船舶,“世界十大港口,我国占据八席,都位于东部等大气污染重点区域。我国船舶排放强度普遍很高,是时候关注船舶的排放问题了。”张全介绍,为减少靠港船舶大气污染,国际上通常用两种方式控制船舶大气排放,对靠泊时间长的,要求使用岸基供电,对靠泊时间短的,要求使用低硫油。“建议大气立法在严格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的基础上,推行大型港口、码头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本报北京3月3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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