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应多元化,行政治理、社会治理、司法治理都应成为环境治理的有效组成部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刘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做出了如上判断。
这个周末,第四届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在福州进行,多位环境司法领域的专家聚焦生态责任,对“如何充分发挥生态司法引领作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蔡晓荣则认为,环境治理问题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生态责任的配置必须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公平性、系统性的原则。
公益诉讼专家葛枫提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共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二者应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生态环境共治多元化体系的建设。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共治中的价值、定位和发展趋势”为题进行主题发言,详细地介绍了当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着重阐述了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特点。
“公益诉讼有三个价值:保障公平、公众参与实践以及监督价值。所谓监督,就是说,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可以对不履行环保义务的企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有利于破解地方保护。”在王灿发看来,我国环境立法上的不断进步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时代: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50多个字的规定,为公益诉讼制度展开吹响了号角。2014年,新《环保法》在修订中对原告主体的有关组织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同年年底,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扩大了社会组织可以诉讼的范围。
数据可以证明:2015年新《环保法》生效之前,据不完全统计有72件;但从新《环保法》生效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迅速增加,之后的两年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122件。
王灿发认为,当前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在增加,不再局限在一两个社会组织;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在急剧增长;相对检查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案时间和结案时间相对较长;通过调解结案的诉讼案件在增多。未来,从事环境司法的机构将日趋专门化,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的推动下,公益诉讼制度将不断完善。
作者:文汇报记者赵征南
编辑:赵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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