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吃了三年的药,吃掉了房子,吃垮了家人。”“没有药啊,就成了这样了。”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患者简简单单的几句对话不仅触动了无数观众的心,也让执政者动容。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仿制药研发生产,并及时将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该《实施意见》指出,按照国家发布的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及时掌握和发布药品供求情况,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仿制药,避免同品种过度重复申报,防范研发风险。同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仿制研发临床急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以及防治重大传染病和治疗罕见病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专利到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加速审评审批进程,加快仿制药研发上市。
同时,鼓励建立企业为主导,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支撑的仿制药技术攻关联盟,加强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制剂研发联动。对浙江省在国内竞争力较强、市场占有率高、临床使用量大、临床必需但价格低廉的仿制药,要加强关键技术研究,优先纳入科技创新项目。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制药过程中的新装备。开展重点仿制药的生产技术提升研究,推进现代生物技术工程创新研究,实现制造过程重构、替代和强化,以及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集成和应用,提升药品质量水平。
《实施意见》指出,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仿制药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视同通过)、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可由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挂网,纳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目录。浙江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鼓励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
根据国家规定动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时将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通用名、剂型已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严格按医保药品通用名和剂型管理原则,同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已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范围的,医保支付标准按平台挂网价格确定。
该《实施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刘海波
编辑: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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