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水域保护,浙江省政府近日公布《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有的《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
浙江水系、湖泊众多,水资源丰富。境内有钱塘江、甬江、瓯江、鳌江等八大水系,千岛湖、西湖、东钱湖……容积100万立方米以上湖泊就多达30余个。河流、水道、水库等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自2006年《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在遏制建设项目无序占用水域、保护水域面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国土高强度开发的背景下,对于维持基本水面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新公布的《办法》对水域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重大调整。将水域保护指标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明确水域保护相关措施,要求建立水域健康评估和水域违法通报制度,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日常的检查和巡查,鼓励公众参与水域保护,形成水域保护齐抓共管的制度环境。
新实施的《办法》将水域作了更明显的划定,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重要水域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蓄滞洪区;省级、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重要水域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釆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水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在水库移民线以下建设与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水域占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该水域的河(湖)长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及整改情况予以通报。
此外,《办法》还围绕“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的保护目标设定了占补平衡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明确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等。
据悉,《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将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刘海波
编辑: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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