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今天(28日)在易俗大剧院对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这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号涉黑案件。该案主犯韩某某获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人民币,罚金9万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刑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700余人对当日法庭宣判进行了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在西安市中贸广场租赁写字间,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非法组织,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截至2018年1月,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13万元人民币。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还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从而使组织影响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渐加强,逐步形成了以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增强犯罪能力,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11起违法犯罪活动。
2月25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韩某某等8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涉黑案件。在公诉书提及的8起案件中,除1起房屋被骗案件外,其余7起案件均涉及暴力追讨。为了索要逾期未还的借款,该组织采取夹击身体敏感部位、踩脚趾、强行灌酒、当众殴打、随意打砸、强拿硬要、非法拘禁等手段讨债,对借款人身心及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侵害。此外,还多次到借款人村镇用喇叭喊话、门上喷漆等方式,对借款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指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8名被告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9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刑期。
文:文汇报驻陕记者韩 宏
图:网 络
编辑:韩 宏
责任编辑:朱 辉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