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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发动机漏油风波持续发酵后,西安当事女车主购车时收费项目的合理性又再度引发热议。根据当事车主的说法,她起初对于“金融服务费”一事完全不知情。直到交完首付款项后,自己才获悉需要交纳1.52万元的“金融服务费”,且这笔费用“不可以刷卡”。
针对4S店的“潜规则”,多名网友在微博吐槽,4S店光靠卖车赚不到钱,所以想尽办法从附加产品上赚取利益,劝导消费者办理金融服务,甚至强制家装和购买保险。
事实上,涉事的西安利之星4S店,发生买卖纠纷并非首次。《21CBR》记者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涉及法律诉讼21起,且多起诉讼性质为买卖合同纠纷。
在西安利之星维权事件之后,郑州之星奔驰4S店也被曝出新车故障维权难事件,两起纠纷指向同一个幕后老板与经销商巨头,即颜健生与利星行。
马来西亚“拿督”、利星行高管与奔驰中国董事,颜健生拥有多重身份但相当低调,关于他的报道甚少,仅在2007年港交所披露的文件中有过简短介绍。时年52岁的颜健生,当时拥有超过25年的汽车业务管理经验,在利星行任职10年。
“拿督”为马来西亚的一种荣誉称号,不具有世袭和封邑的权力,是象征性的终身荣誉身份。李宗伟、杨紫琼、成龙等华人均获得过该荣誉。
除了“拿督”称号,颜健生最多的身份,与利之星相关。
《21CBR》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多达129家,多为名字中带“星”的“利之星”系。他还是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公司、利星行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极大话语权。公开资料显示,利星行集团是在中国成立最早、目前最大的奔驰汽车经销商,西安利之星、合肥利之星等多家公司,都是该集团成员。
值得一提的是,颜健生还在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奔驰中国”)担任董事。在奔驰中国的股东名单里,出现了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和INSIGHT LEGEND LTD等三家公司的身影。其中持股比例25%的INSIGHT LEGEND LTD,据公开媒体报道,公司法人也是颜健生。
外界还关注到,颜健生与赵薇兄妹也有生意交集。颜健生旗下的芜湖中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由赵薇及其哥哥赵健担任董事,赵薇为最终受益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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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之星、利星行到奔驰中国,颜健生是这千丝万缕关系网中的关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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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颜健生外,奔驰中国还有其他高管也曾在利星行汽车任职。天眼查数据显示,奔驰中国现任董事长刘禹策曾于10多年前担任大连利星行董事长,2012年变更为颜健生。
据称,就连奔驰中国在北京的办公地点戴姆勒大厦,也是座落于利星行旗下的利星行广场。
《南方都市报》曾援引一位豪华品牌经销商的话,评价利星行“既是商家又是厂家的双重身份角色,令其更能行使一般经销商集团所没有的特权。”
根据当时的数据,奔驰在国内的120家汽车经销商中,有50家左右属于利星行,利星行占据了奔驰国内销售40%的份额。
报道援引一位曾申请奔驰经销店的大型集团高层的话称,表面上,奔驰中国设置的经销商门槛是相同的,但是,利星行、仁孚行等经销商集团通过旗下数十家经销店进行联合采购,依靠更高的采购量,可以获得厂家额外的返点及扶持政策。
“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他们能获得更大的销售利润,而且由于采购成本较低,产品价格方面也会更具优势。这无疑比其它个体经销商更具备先天优势。”该人士说道。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利星行2017年度营业收入达801.1亿元
颜健生掌控的129家企业中,涉及到诉讼、行政处罚等风险警示事项超过553宗。
以颜健生和奔驰作为关键词,可以搜索到多宗民事诉讼纠纷和5宗行政诉讼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以销售合同占绝大部分比例,旧车当新车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拒不妥协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并不罕见。
2018年11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2018)苏0507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州元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消费者返还购车款3.5万元,并赔偿消费者维修费损失17224.17元。
此前,苏州消费者因2017年5月1日女儿结婚,当日需要奔驰车作为婚车之用,于2017年4月25日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奔驰迈巴赫牌新车一台,并约定了车价为288.8万元,其中加急费40万元,消费税424480.8元,故合同总价为371万余元。
签订合同后,消费者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也将标明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的车辆交付给原告。但消费者提车使用后不久即发生水温表不正常、挡泥板异常、轮胎起鼓且在行驶中发生爆胎、蓄电池报废等多种不正常的质量问题,后通过维修消费者发现该车辆生产时间为2014年11月,认为受到欺诈的消费者遂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2018年4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沪民申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此前,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此前,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消费者起诉后,二审法院依照《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在综合涉案车价、过错程度的基础上,酌定由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人民币70万元,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诉后被驳回。
2018年12月23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8)豫0191民初109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消费者起诉的涉案车辆发动机无法正常启动是由于发动机正时链条断裂,被告郑州利星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0000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30000元。
来源:综合法人网、新京报、21世纪商业评论、上观新闻等
实习编辑:罗娜 编辑:付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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