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9日),江西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对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据了解,《条例》从明确开发区法律地位、规范管理体制、加大支持力度等入手,破解我省开发区在体制机制创新、现代产业培育、政务效能提升等领域存在的瓶颈,为开发区改革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江西省现有107家开发区(含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投产工业企业数占全省70%以上,工业增加值、实际利用外资、高新企业数均占全省80%以上,对推动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开发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管理机构法律主体地位缺失、职责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等问题。据了解,我省开发区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是全国第4个出台开发区条例的省份。《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立与整合、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章节,共45条,内容完善,结构合理,既有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条例》明确省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开发区综合考评制度。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到位、发展滞后等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整改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在立法过程中,各界普遍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较为关注。为保障开发区的高效运行和为下一步改革创新留有更大的空间,《条例》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使开发区管理机构从法律上具备了承接经济管理权限、必要的社会管理权限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的主体资格。为改变我省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问题,《条例》明确提出,要实现开发区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通过强化集群发展、节约集约、整合优化、市场化运营、综合考评等措施,促进开发区形成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功能协调的发展格局。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中国江西网
编辑:付鑫鑫
责任编辑:赵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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