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的陶女士(化名)想置换房屋,在现有住房尚未卖掉的情况下,匆匆忙忙签了买房居间合同并付了20万元意向金,结果因为不符合本市购房条件而未能完成交易。陶女士想要讨回20万元已付款,却在一、二审诉讼中接连败诉。与此同时,中介公司又追着陶女士讨要佣金,还将她告到了法院……
长宁法院法官提醒,不论是否本市户籍,想要置换房产的人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在操作上注意卖房、买房之间的衔接,谨慎签署合同,避免无谓“风险”。
急于置换草率签约
陶女士想换套大房子,考虑到自己不是上海户籍,只能先卖掉现有住房,才可以买新房子,陶女士找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帮自己寻找合适的买主和房源。中介公司希望陶女士“独家委托”他们售房,陶女士表示接受,中介公司当场付给陶女士2000元服务费,表示如果卖房不成,这2000元就作为对陶女士的赔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之后,中介公司陆续带人看房,同时也推荐一些房源给陶女士。去年9月末,陶女士看中一套,但此时自己的房子还没有下家。据陶女士后来向法庭陈述,中介公司表示可先付20万元意向金并且保留两个月暂不付给房东,以此表明购买这套房屋的诚意。陶女士接受了中介公司的建议,与房东、中介公司签署了购买这套房子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将20万元意向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中介公司的账户。
卖房不成买房受阻
居间协议签订后,陶女士就频频催促中介公司尽快寻找自己房子的下家。但此时中介公司却很少再带人到陶女士家看房。眼看正式签合同的期限日益临近,中介公司建议陶女士以自己所开公司的名义买房。陶女士考虑再三没有采纳。在约定日期到来后,陶女士没有如约到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陶女士想把20万元意向金讨回来。但中介公司一口回绝,理由是20万元意向金早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当天,就已经当作定金转给了房东。
无奈之下,今年刚过完春节,陶女士一纸诉状递到长宁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收取的20万元意向金。
追讨钱款接连败诉
法庭上,中介公司拿出《居间协议》文本,还向法庭提交了房东签收定金的收据,证明陶女士交付中介公司的20万元意向金,已在《居间协议》签署当天转账给了房东。
法庭审理后认为,陶女士对自己主张的中介公司承诺为她保留20万元意向金两个月暂不付给房东的说法,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陶女士明知自己是限购对象,仍在房产出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仓促签订居间协议,理应对相关风险及后果承担责任。遂驳回陶女士的诉讼请求。
陶女士不服判决,以签署《居间协议》时房东并不在场,中介公司说20万元意向金已经转账付给房东并不可信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涉案房屋的房东出庭作证,表示在陶女士签署协议后,中介公司即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让他确认签字,他也在当天收到了20万元定金。之后,陶女士未在约定的时间到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定金理当不予返还。
基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二审期间的庭审情况,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居间未成还讨佣金
就在陶女士将中介公司告到法院后,中介公司也将陶女士推上被告席,称各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表明其居间成功,因此,陶女士应当按约付佣金3.8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介公司表示,如果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则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5万元。
法庭审理后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原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对限购政策以及先售后买的衔接程序应该十分清楚。原告尚没有为被告出售现有住房,已经为被告就涉讼房屋签订居间协议,最终导致因出售房屋未成,购买涉讼房屋也无法进行的局面。因为原告的居间,被告为其贸然的行为付出相应的风险,而原告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讼房屋的佣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劳务报酬,本院亦不予采纳。希望原告在今后的居间服务中,应当规范经营活动,遵守行业规则和操守。”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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