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十余年,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杀人罪名终于洗脱
■文汇报记者 赵征南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故意杀人、抢劫案再审一案,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人罪名不成立。昨天晚上,记者电话连线此案被告人张达发的代理律师、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康诗绕,倾听他对判决结果的看法。
“这么多年,我终于等到了迟来的正义。好在,它终于还是来了。”16年前,康诗绕接手“阜阳少女被杀案”,作为辩护律师,他从未停止“疑罪从无”的奔走呼号。在他看来,在真凶没有出现,多名被告人已经服刑出狱的情况下,安徽省高院还作出无罪的判决,需要过人的胆略和担当。
16年审理终于获得改判
根据安徽省高院的通报,1996年6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王庄村西张庄村民刘凤海之女,17岁的刘某骑自行车外出取照片途中被他人用手扼颈窒息死亡,尸体被抛在颍东区口孜镇西2公里处阜口公路南侧沟半坎。此后经阜阳市公安机关侦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嫌疑人张云无期徒刑,判处张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有期徒刑十年。另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许文海、张达发有期徒刑六年、四年。随后,被告人踏上了漫漫申诉路。
从1999年至今,康诗绕参加了除一审之外所有的开庭以及不开庭诉讼活动。他告诉记者,本案中能够直接证明被害人被五被告杀害的,只有五被告的口供,但“一会说有罪,一会说无罪;一会说白天,一会说晚上……这些口供明显有刑讯逼供痕迹”。
安徽省高院认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真实性不能确认。被告人归案之初均做无罪供述,随后就故意杀人情节供述混乱,继而有罪供述逐步趋向一致,最后又全部翻供。各自供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而且被告人有罪供述中对加害并致死被害人后抛尸的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客观性证据的部分情况不吻合。
克服恐惧证人出庭击碎“证据链”
康诗绕认为,两名关键证人的出现是此案能翻案的重要因素。
命案发生后,侦查工作并不顺利。1998年底,由于受害人家属的举报,阜阳警方成立专案组,重新侦查。1999年1月,因涉嫌抢劫被抓的王庄村村民张奇举报了张虎等人参与“少女被杀案”,说自己在张虎家打麻将时,听到张虎和刘方军在客厅密谋。刘方军被抓后,也承认案发当天将自己的红色达契亚轿车借给了张虎使用。
在审理中,张奇、刘方军首次出庭作证。张奇称自己根本没有目击张虎密谋和张云登上作案车辆的情况,同时表示“听说自己是批捕在逃,因此不得不隐匿自己的行踪”;而车主刘方军称从未借车给张虎行凶,并坦言遭到了阜阳警方的威胁,不敢出庭。
康诗绕表示,这两名证人的证言,主要证明两个问题:第一,原来的证言出现多次反复是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威胁,不敢讲真话,不敢出庭作证;第二,原来证言中所讲的所谓事实都是虚假的。“虽然少女被杀抛尸是事实,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5个被告人有杀人行为,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所以被告应当是无罪的。”他说。
“共同犯罪”冤案带来的影响更大
宣判后,安徽省高院告知五原审被告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好抚慰工作,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破案。“有些案子或许一辈子也找不到真凶,但总比降格判决好。本案杀人情节非常恶劣,当年理应出现死刑判决,但最重的只判了无期,说明什么?证据不足,不敢判,但又不敢放,只能疑罪从轻。”康诗绕说。
他告诉记者,与“单独犯罪”冤案相比,“共同犯罪”冤案带来的影响更大,“像本案中,5名被告人入狱之时,上有老,下有小,家里的妻子没什么收入来源,家庭处于崩溃边缘。但这些家庭还是坚持了下来,被告人的孩子都已长大成人,这是很不容易的。”
与此同时,“共同犯罪”的洗冤难度更大。“对律师而言,这意味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各个被告人的律师之间还要尽力配合。除了参加省高院庭审的9名律师,其实还有很多律师和志愿者参与到洗冤工作中,最初参与的一名律师前辈已经去世,能坚持诉讼到现在很不容易。除此之外,对法院而言,这个案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中坐牢时间最少的也有8年,最多的长达16年,意味着巨额的国家赔偿,法院必须有足够的担当才敢翻案。”康诗绕说。
“‘疑罪从无’的口号喊了20多年,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实行,直到近两年来,一些沉睡多年的冤案冒出来,这些冤案的当事人是怎么熬过来的?真的很不容易。法治进步是沉重的,缓慢的,但我相信,它会一直进步。这一冤案的平反就是中国法治进步的证明。”康诗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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