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况大坤,中共党员,重庆市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船舶检验科科长。对本科室验船师现场检验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审核把关不严,对验船师检验“东方之星”轮时,未能发现机舱门等相关设施不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违规擅自变更压载舱和调载舱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32.陈定科,中共党员,重庆市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运输管理科科长。对科室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审查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33.刘袁,重庆市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先后分管运输管理科、船舶检验科。对运政管理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运输管理科审查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把关不严;对船舶检验科检验“东方之星”轮时,未能发现机舱门等相关设施不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4.蒋明,重庆市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船检和运政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监督不到位,对分管副局长及有关科室履行船舶检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5.黄昌顿,中共党员,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副处长,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主持运输管理处工作。主持工作期间,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审查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6.谷磊,中共党员,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船舶检验处处长。未按要求开展定期的工作质量评审,对万州船检局工作指导、管理不到位,对万州船检局检验“东方之星”轮时未发现机舱门等相关设施不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7.张虞骏,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船舶运输管理处。对船舶运输管理处工作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对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运政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对运输管理处和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在审核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中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公司最高管理层分管安全管理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8.汪伯涛,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对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所属处室指导、管理不到位,对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运政和船检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9.邬德高,中共党员,重庆市万州区国资委发展与安全科科长。未认真开展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对该公司存在的培训考核弄虚作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0.付英权,重庆市万州区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2015年2月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发展与安全科履行监督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定职责不到位,对分管科室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1.范红林,重庆市万州区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2.杨晓峰,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对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到位,对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履行运政管理、监督检查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3.赵光平,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交通、安全生产等工作。对万州区交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相关部门在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运政管理、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4.白文农,重庆市万州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5.王显刚,重庆市委常委、万州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对万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责成重庆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进行停业整顿,并落实对该公司姜毅、郭兆安、陈元建、胡明安、覃玉平等5人的撤职处分;由交通运输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张顺文、姜毅吊销船长适任证书,对马兵、王学文吊销验船师资质的处分。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总结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健全完善相关法制体制机制,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航运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严格恶劣天气条件下长江旅游客船禁限航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发布并严格实施长江旅游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遇以下情况船舶不得开航或要采取其他有效避险措施:一是气象部门预报或船舶发现出发港有7级以上(含7级)或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大风,船舶必须采取有效避、抗风措施,船舶不得开航;二是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有7级以上(含7级)大风或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大风,船舶必须采取提前停航等避风措施;三是船舶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船舶禁止进出港口;船舶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船舶必须尽快择地抛锚停航。
(二)提高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船舶设计、建造和改造的质量控制体制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完善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提高内河客船抗风能力等安全性能。对涉及船舶稳性和尺度的改建、改造应当严格控制和审批。研究提高船舶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门槛。工业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船舶设计能力评估和规范机制,完善船舶建造企业生产条件规范体系,推进企业船舶设计、建造能力水平的动态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船舶设计、建造企业规范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长江航运恶劣天气风险预警能力建设。气象部门要针对中小尺度强对流天气强度大、突发性强、致灾重等特点,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加强监测预警方法研究,提高监测预警能力。适应长江航运安全保障需求,进一步加强长江沿岸天气雷达、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建设,并加强船舶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建设,提高恶劣天气预测预警能力。完善气象部门与海事部门信息快速共享机制,强化短时临近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健全长江水上交通安全广播电台甚高频气象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接收方式,确保海事监管机构和航行船舶及时准确获取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内河航运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动态监控相关措施,大力推进AIS、VTS等水上交通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重点客运船舶动态监控系统,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加强重点船舶、重点水道、极端天气值班值守。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长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增加设置长江搜救站点,强化救援队伍建设,配备结构合理、性能高效的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科学施救,保障有力。
(五)深入开展长江航运安全专项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航运尤其是客运市场准入,加强客船运输经营人资质动态跟踪管理,严格经营资质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资质现场抽查,强化对水运经营人和客船进入市场后的监管。加快内河老旧客船升级换代,优化客船运力结构,提高客船安全性。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航行安全管理,严禁旅游客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加大现场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违法违章行为。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长江旅游客运公司安全管理。长江旅游客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水上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公司船舶限航、停航、抛锚及预警的制度规定;加强企业员工尤其是船员的培训考核,针对不同船舶、不同航线、不同险情,定期组织针对性船岸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船舶和岸上应急反应能力;利用企业CCTV、GPS、AIS等手段,对公司所属旅游客船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加强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强化船舶航行动态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船舶航行中存在的问题。
(七)加大内河船员安全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安全操作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交通运输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规划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培训教育工作,完善内河船员职业培训教育和船员考试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客运船舶船员考核培训标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船员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提升内河船员职业吸引力,提高内河船员特别是船长等高级船员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国务院“东方之星”号
客轮翻沉事件调查组